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協助
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活動,落實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擇優獎助各校積極發展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
特色,全面提升學生事務及輔導功能,以促進校園安定及和諧,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各校。
(二)獎助對象:各校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並經審查通過者
。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及
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化、營造
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提升
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願景;其目
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針
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培養具
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本部施政主軸
,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四、基準:
(一)補助基準:
1、各校學生人數(以本部調查各校之在學學生人數為基準,以下同
)在一千人以上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夜間學
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2、各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
基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
幣一百四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3、各校學生人數未達二百人者,以定額方式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並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依其目標與策略,具體規劃年度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4、當年度新設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專科之大專校院,配合年
度經費使用之期限,每校基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另依學生
人數(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學生人數為基準),日間學制每生補助
新臺幣七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三十五元,不適用前三
目規定。
5、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補助款額度
,以不低於各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6、在學學生人數以目前在學校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學部
、專科部等)之學生計算,選讀生、休學生、延修生、保留入學
資格學生或辦理各項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得列計。
7、日夜間學制學生歸類方式如下:
(1)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於日間上課者,以日間學制學生計。
(2)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包括在職班及在職專班
)、專科夜間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辦理之附設專科進修學
校或進修學院於夜間及假日上課者,以夜間學制學生計。
(二)獎助基準:
1、獎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接受審查之結果、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
編制及學校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擇優獎助,獎助額
度以不超過本部當年度補助該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之三分
之一為原則。
2、申請獎助之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填列表格附
件六):
(1)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
七條規定。
(2)本部補助之上年度各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按計畫內容確
實執行完畢。
(3)各校編列配合款之執行經費總額高於補助款。
(4)經本部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查核未發現重大缺失。
(5)需編列學校配合款占獎助總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3、審查計分方式(請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九):採
一百分至零分之評分制。
4、審查項目及所占比率:
(1)各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發展性及延續性占百
分之三十;其曾接受本部經費補助辦理特色主題示範計畫者,
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及其可達成效益程度占百
分之二十五。
(3)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經費執行成效查核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五。
(4)本部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經費中用於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
工作經費之提撥比率及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績核計:依各項目成績所占比率,核算總成績擇優獎助。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2、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內聘社團老
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加班費、教職員工值班費、
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練及比賽費用
、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外)、儀器設備購
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但當年度新設或職校改
制專科之學校,得由學校配合款購置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設備,
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五十。
3、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及輔導
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或旅遊、代表
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或用以補助其
他機關團體。
4、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學校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費之申
領及核銷,應依學校內部行政作業規定辦理。
(2)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團之獎
勵措施(包括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及獎狀等),
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
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十,且
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3)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
十為原則;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目標補助款之
百分之五十。
(4)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總額之
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不得超過該目
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活動經費不足者,得以學校配合款或
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5)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幅度以不
超過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流用
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以外經費支應致
工作項目支出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有新增之工作項目者,應填
具「計畫項目及預算變更彙整表」,併附修正「學校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及概算表」各一份,於活動舉行前,函報
本部核定,始得動支。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變更,應於經費使
用年度結束當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5、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主任)及簽會
學校會計單位,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
核銷時亦同。
6、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生事
務及輔導活動。
7、學校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及目標,具體規劃年度學生
事務及輔導工作,並依報本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竣後,應
由學校會計單位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學生事務處保留活
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明細表、經費收支
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依報本部計畫之目標
別及項目別整理;全校性之研習性活動並應包括問卷回饋統計分
析。
8、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處理,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9、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及成
效報告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補助款若未
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本部。
(二)獎助經費:
1、經費以用於辦理特色主題計畫相關活動為主,並不得支付一般人
事費用及購置設備。
2、獎助經費之使用比照補助款規定辦理。但單一活動之辦理,其經
費總額以不超過本部獎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其財務
收支及會計作業,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獎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成效報告表一份(填列表格附件
十),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獎助經費未按計
畫用罄者,應繳回本部,並列為審查下年度之獎助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經費之參考。
六、使用期間: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當年度撥付補助款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全
數執行完竣。但學校配合款得配合學校學期結束之時間,延用至下
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全數執行完竣。
(二)獎助經費:應於當年度撥付獎助款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執行完竣
。
(三)前二款所稱執行完竣,指已以完成核銷並付款。
七、作業程序: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相關計畫,如有計畫延誤報部或不
當之情形,本部得逕予審查刪改後核復。
2、本部得延聘相關學者專家針對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二)獎助經費: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特色主題計畫,所送各項資料應確
實填報,如有疏漏或不實者,由申請學校自負相關責任。
2、各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及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
應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提報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於本部所
定期限內函送一份到本部。
3、已於上年度接受本部特色主題計畫經費者,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
發展計畫之成績占百分之十五,該計畫上年度之執行成效占百分
之十五。
4、本部得延聘相關學者專家成立獎助私立大專院校學生事務及輔導
工作經費審查小組,針對各校資料進行初審,作為評分之依據。
5、本部於邀集學者專家召開獎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
經費審查會議,進行複審後,函覆各校並辦理撥款事宜。
八、績效考核:
(一)本部為瞭解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本部各項獎補助款及學校
配合款執行情形,除列入本部相關視導項目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查核;其辦理方式,以書面或線上審查為主,有異常之情形時
再進行實地訪視:
1、組成查核小組,統籌整體相關事宜:
(1)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
; 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查核說明會。
(3)查核結束後,應彙整查核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布。
2、查核工作內容如下:
(1)經費依報本部計畫執行。
(2)活動實施成效及成果資料保存完整。
(3)經費使用符合本部所定獎補助經費要點相關規定。
(4)邀集學務主管人員共同規劃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提撥一定
比率用於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經費,並訂定相關經
費支用規定或計畫;該經費之動支,應事前簽報學生事務
長(主任)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並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
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5)憑證處理符合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
(6)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導、運作與成效。
3、查核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4、查核委員及參與相關工作人員因查核工作獲取之各項資訊,應
負保密義務,非依法或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二)各校經查核就本部獎補助款項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不符原定計畫
之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並追繳。學校配合款未按編列預算
全數執行者,且執行數低於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應依其未達補
助款實際執行額度之差額,扣減下年度之補助款;本年度學校配
合款編列數比照原訂編列預算數編列。
(三)各校執行本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列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校經費之參
考。
2、列為本部下年度獎補助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之審查依
據。
(四)經查核小組認為有必要繼續查核之學校,於次年辦理追蹤查核,
並依查核報告結果,就查核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學校,彙集相關名
冊,送請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項獎補助經
費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