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規範臨時人員之進
用與管理事項,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
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並與本院簽訂勞動契約者,包含以下二類:
(一)定期契約: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案助理、命題專員、傳達設計
專員、資訊工程師、數據分析師、系統研發工程師、兼任助理及臨
時工。
(二)不定期契約: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
畫,自109年起自僱以協助教育專業研究工作,或事務性行政服務
工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命題專員、傳達設
計專員、資訊工程師、數據分析師及系統研發工程師。
三、本院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接受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機關(構)專案經費委辦或
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計畫,現有人力不能負荷者。
(二)本院為發展院務所需而具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新增
業務,並經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三)辦理營繕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
之人力。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
四、本院臨時人員進用及審核程序:
(一)本院用人單位擬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事先簽陳核准,簽具業務需求
、經費來源、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標準、工作期間等條件,
以實際到職日為起僱日。
(二)審核程序及項目:
1.臨時人員進用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2.給假、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等相關規定。
3.本院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應符合下
列條件:
(1)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進用人數未超過本院九
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本院九十六年度
實支數額,另再加計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三年各調薪百分之四,
合計百分之八之經費額度。
(2)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一百零九年度進用人數
未超過一百零七年度本院勞動派遣採購總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
超過一百零八年度本院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另再加計一百十一
年及一百十三年各調薪百分之四,合計百分之八之經費額度及一
百十四年起因應國民教育法新增教科用書審定業務所需用人之經
費額度。
(三)用人單位簽陳進用人選,應同時檢附簽奉核准公文、履歷表、身分
證、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資料,研究所在學學生須檢附已修畢相關
學分之證明。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執行特定性業務且工作期間
達一年以上者(含續僱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用人單位應於臨時
人員到職當日或續僱年資滿一年當日備妥到職單、勞動契約書及工
作說明書(包含業務需求、工作期程、工作內容、職稱等)資料,由
本院統一報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五)僱用外國人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國籍法等規定。
五、本院各單位主管以上層級者、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就其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或研究計畫中,應迴避進用。
六、本院臨時人員資格及薪資標準: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本院預算進用者:
(1)博士後研究:
資格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
點」,薪資標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
附表一)敘薪。
(2)專案助理、命題專員、傳達設計專員、資訊工程師、數據分析師
、系統研發工程師:
資格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
用注意事項」,薪資標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
準表(如附表一)敘薪。
(3)兼任助理: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4)臨時工: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中臨時工作人力
及工讀生,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惟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
基本工資。
2.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進用者:
本院執行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其資格與薪資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
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資格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薪資標準比照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附表
一)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本院預算進用者:
其資格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訂之,薪資標
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一)敘薪。
2.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進用者:
本院執行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其資格與薪資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
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資格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薪資標準比照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附表
一)辦理。
七、依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
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由用人單位依經費來源辦理。
八、本院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
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
核定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在本院及整併前原服務機關
連續服務之專任年資,應合併計算特別休假年資。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六個月以上者,先行試用
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時人員填寫「試
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四)予以考評,考核結果通過者
,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試用期滿予以解僱,
或得延長試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
時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五)予以考
評,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
延長試用期滿終止契約。
3.每年六月辦理平時成績考核。僱用期間滿一年者,予以考核,
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二個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新進人員先行試用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
臨時人員填寫「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四)予以考評,
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試用
期滿予以解僱,或得延長試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
時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五)予以考評
,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延
長試用期滿終止契約。
3.每年六月辦理平時成績考核。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
滿一年(含職稱為職務代理人年資)者,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
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三)平時成績考核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二)予以考評,並將其優劣事蹟記錄於平
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後密送人事室,另應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
提醒當事人瞭解,人事室彙整陳請院長核閱後,作為年度績效評
核之重要依據。
(四)年度年度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
度績效評核表」(如附表三)予以初評;當年度各單位依本要點第
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不超過受考人
數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請娩假或流產假日數達所定日數半數以
上及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計入受考人數,但不計列甲等比率人
數,並應依其年度內之績效表現覈實考評,各單位初評結果密送
人事室彙整交付本院績效評核小組複評後,依程序陳請院長核定
。但院長對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復議,院長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命題專員、傳逹設計專員及數據分析師等特殊專長人員績效評核
之考評內容、方式及程序等,由各用人單位依本要點「年度績效
評核表」(如附表三)之架構,自行專簽辦理。
(五)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屬定期契約,年度績效
評核結果,是否續僱,仍應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六)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交
付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七)本院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
專任臨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管中
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
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
十、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績效評核
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
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五)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十一、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其年度績效評核單位考評結果為
不續僱者,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本院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
意見機會(書面或口頭)。
十二、專任臨時人員之獎懲,比照本院職員獎懲要點之規定,由院長、副
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提出,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十三、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應經單位簽奉
核准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
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本院
員工個人資料保護及切結資通安全保密等規定。
十五、臨時人員應參加本院為加強其工作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臨時人員經單位指派或自行申請單位核准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訓練課
程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十六、臨時人員於在職期間參加各項進修,應利用公餘時間上課,經專案
簽准者,得以每周最高八小時辦公時間為限前往進修,並應以休假
或事假前往。
十七、專任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屆滿前,或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
月前提出申請並簽陳核准同意後,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程序,始得
離職。
兼任助理、臨時工於僱用期間屆滿前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同意
後,不需另簽陳核准,但應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單簽核程序,並比
照專任臨時人員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八、臨時人員得向本院申請開立工作服務證明。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