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
站)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館設施,提供選手完善訓練環
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補助對象:指申請單位轄區內之訓練站。
前項第一款申請單位,應就轄區內所有訓練站統一申請,並於本署規
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報本署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訓練器材設備:以補助對象所屬運動選手從
事專項競技訓練所需之訓練器材設備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
舍等)修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以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
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及簡易修繕工程支出總計畫經費(包括設計
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為限。
五、本署補助方式如下:
(一)依申請單位所報計畫審核;總計畫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限。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補助對象及補助範圍;其以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申請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
此限。
經本署核定為重點發展高中訓練站者,得由學校逕行提報,本署
審核後,由本部核定補助;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
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經費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應於二星期內掣據請領
補助額度二分之一,及檢附全額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
款。
2、補助對象應於本部核定項目及補助額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等
規定,辦理採購。
(二)經費核結: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各該補助對象相
關結案紀錄,檢附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二)、財產增加單
(增值單)、驗收紀錄及結算證明書等資料,報本署辦理經
費核結及餘款請領事宜,並轉撥各該補助對象。
2、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結者,由本部逕予廢
止補助核定;其已撥款者,由本部追繳。
七、本部核定各該補助對象,應依本署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
使用原則規定辦理,並完成財物登記事宜。
八、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進行訪視,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九、受補助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不遵守
運動選手紀律(包括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包括兩岸)
體育運動交流等相關規定,經本署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自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十、本要點經費來源為本部運動發展基金,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
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各該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