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中教育會
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試務工作品質,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順利執行考區試務工作,使各考區試務工作執行具一致性及公平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酬勞費:
1、依各考區試務會組織編制,補助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
一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組長及副組長共十四人
為原則。
2、考區應屆畢業生人數一萬人以上,得多補助二人;二萬人以
上,得多補助四人;三萬人以上,得多補助六人。
3、考區試務會組織編制少於前項補助人數者,一百零五年以後
應維持前一年度組織編制。
4、補助基準,依各級學校協助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相關費用支給
表之考生人數級距及職別予以補助。
(二)試務費:
1、出席費:
(1)考區依計畫召開會議,得支應委員、顧問、指導委員、
督導委員、諮詢委員、專家學者及實際參與工作人員出
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2)教育部、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出席前開會
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2、講習費:
(1)監考講習費:參與監考、試務相關人員於考試前參加監
考講習,每人每次二百元。
(2)報名工作講習費:各國中負責教育會考報名工作人員參
加報名工作講習,每人每次二百元。
3、工作費:
(1)每一考場得置考場主任、總幹事、監試組長、卷務組長
、總務組長、服務組長、衛生組長、護理專業人員、出
納、司鐘人員各一人,事務及警衛各二人,於考試日之
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六百五十元。
(2)每一考場得置試卷管理員,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
未滿八間試場仍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
日一千六百五十元。
(3)每一考場得置卷務助理,每八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未
滿八間試場仍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
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基準。
(4)每一考場得置考場服務員,每兩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
未滿二間試場仍得置一人,於考試日之工作費,每人每
日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支付基準。
(5)每一考場得置電器維護人員一人為原則,於偏遠、離島
、借用國中設試場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考區評
估有實際需求者,得再增置一名電器維護人員。於考試
日之工作費,每人每日一千六百五十元。
(6)每一考區得覈實編列送卷人員人數,於考試日之送卷工
作費,每人每日四百九十五元;每一考場得置接卷人員
至多四人,於考試日之接卷工作費,每人每日三百三十
元。
(7)若由考場至考區領、繳卷,則每一考場得置領、繳卷人
員至多四人,於考試日之領卷工作費,每人每日八百二
十五元。本項與(6)接卷人員工作費不得重複編列。
(8)考場主任、總幹事於考試前後規劃及督導考場相關工作
,每人每日八百二十五元,至多十二人次。
(9)除考場主任、總幹事以外人員於考試前後執行考場相關
工作,每人每日八百二十五元。每一考場設置二十四間
試場以下,得補助十二人次;設置二十五至四十八間試
場,得補助十四人次;設置四十九至五十九間試場,得
補助十六人次;設置六十間以上試場,得補助十八人次
。
(10)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一般考場設有特殊試
場,則試務工作人員得依實際需求至多增設一人。
(11)考區設試卷小闈場,得置管理人員每日三班,每班至
多四人,每人每班工作費,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為支付基準,過夜費每人每日六百元。
(12)考區於試務期間運送卷、報名期間、複查成績申請期
間得置工作人員,每人每日一千六百五十元,依考區
大小實際需求覈實編列。
(13)各國中於報名期間得置工作人員,每人每日八百二十
五元,依學生人數多寡實際需求覈實編列。
(14)教育部、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奉派擔任
考場、考區試務相關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於考試前
後非正常上班時間執行押卷工作及考試日之工作費,
每人每日一千六百五十元。
(15)各考場進行試場布置之工作費用,得依實際需求核實
編列,至多每一試場五百五十元。
4、監考費:
(1)每一試場置監試委員二人,每一考場得置預備監試委員
二人。
(2)一般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五百五十元。
(3)特殊試場:監試委員每人每科七百四十元。
5、巡場費:
(1)每一考場得置巡場委員,每二十間試場置一人為原則,
未滿二十間試場仍得置一人;特殊考場依實際需求覈實
編列。
(2)一般考場:巡場委員每人每科五百五十元。
(3)特殊考場:巡場委員每人每科七百四十元。
6、特殊試場現場報讀費:報讀人員每人每科七百四十元。
(三)業務費:
1、冷氣電費:每一冷氣試場四百九十五元,並得勻支用於考場
及休息區冷氣電費。
2、考場布置費:每一考場一萬元。
3、闈場布置費、闈場用品費、印刷費、水電費、膳費:依實際
需求覈實編列。
4、闈內外租用設備租賃金:小闈場監視設備等,依實際需求覈
實編列。
(四)維護費:冷氣保養維護費,每一冷氣試場二千元;當年度已獲補
助新安裝冷氣之試場,不予補助。
(五)物品及設備費:
1、冷氣設備:考場及試場應優先安排於已有冷氣之學校及教室
,若確有不足或困難需新安裝冷氣,新安裝冷氣之學校及教
室應有足夠之基礎電力設備,每一試場八萬元。
2、其他:依實際需求覈實編列。
(六)旅運費:依實際需求覈實編列。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補助項目
及基準,提列年度(自教育會考辦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
年度七月三十一日)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委由同一所學校辦理考區試務者
,應自行指定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審查、經
費請撥、核銷等相關行政程序,均由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
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
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規定如下:
(一)補助經費核定後,補助金額於六百萬元以下者,一次全數撥付;
金額超過六百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十及百分
之九十撥付。一次撥付及第一期經費於計畫核定後撥付;第二期
經費於前一期經費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後撥付。
(二)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及
規定時程辦理。
(三)試務工作經費有結餘者,應按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
之比率繳回。
(四)經費請撥、勻支、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於
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
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
行。
(六)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
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
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轄屬國中配合辦理教育會考相關
宣導活動,以提高學生報名率及到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