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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 三 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五 條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 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 八 條           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