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技專校院研發成果產業化,及藉
由產學合作成果反饋教學,以發揮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色,補助技專校
院設置區域產學合作中心,由中心學校結合夥伴學校共同建置產學合作
平臺,引導師生擴散研發成果及服務能量,提供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
理、人才培育、智慧財產管理與產品推廣等輔導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及期間: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補助期間
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運作機制: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應納入中心學校組織規程之正式編制單
位,並規劃建立下列經營機制:
(一)推動工作小組:中心學校應組成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由副校長以上層級指揮監督,規劃建立永續經營機制,與具經驗
之機構單位合作,執行相關業務;並置主任一人及專案(業)經
理、助理若干人。
(二)指導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夥伴學校校長擔任委員
,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策略會議,並邀
請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業界專家參與。
(三)執行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夥伴學校研發主管擔任
委員,中心學校副校長或研發主管擔任召集人,每年度召開二次以
上會議,並得邀請業界專家及校友參與。
(四)諮詢輔導團:中心學校應成立諮詢輔導團,建置產學研發、技轉、
育成及業界專家等人才資料庫,依夥伴學校研發能量及需求,規劃
到校諮詢輔導,提升夥伴學校師生產學合作及創新創業專業能力。
(五)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學校得設創新創業中心(包括成果展售中心)
,結合地方政府、學校、周邊產業及社區資源深化創新創業人才培
育,並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協助區域經濟發展。
四、計畫申請:經本部評選成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學校得結合其他機關、夥
伴學校及產企業界等資源,依本部規定時程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如下
:
(一)計畫摘要。
(二)前一年度各質化指標及量化指標執行成效。
(三)協助夥伴學校推動區域產學合作及創新創業策略規劃(以四年發展
規劃為原則):
1、共同指標:
(1)產學合作:
A、提供區域產學合作之媒合及交流推廣服務,協助夥伴
學校爭取公、私部門產學合作經費。
B、協助夥伴學校與產業公協會建立交流運作機制之規劃
。
C、協助夥伴學校進行跨校或跨領域合作,整合產學合作
資源並建立成果推廣等機制。
D、推動區域產學合作各項人才培育研習活動。
E、引進並媒合產業進駐夥伴學校設立研發中心。
(2)創新創業:
A、創新教育:使師生瞭解創新思維模式,以培養師生創
新思維。
B、教材編製:蒐集學校及產企業合作成功案例編撰教材
,以案例為導向,讓學生暸解創業模式。
C、創新實作:以符合社會脈動需求相關主題,輔導師生
撰寫商業計畫書,並協助申請各項政府資源。
D、成果商品化:輔導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
賽獲獎及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成效之師生作品商
品化、研發技術移轉或創業育成。
2、自訂指標:
(1)產學合作:
A、夥伴學校成員、夥伴學校優劣勢(SWOT)分析、區域
產業特性分析與發展目標願景及特色。
B、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合作績效之規劃
等。
(2)創新創業:
A、創新創業人才培育規劃。
B、研發成果商品化規劃(包括實體及線上成果展示平臺
),落實獲獎作品市場能見度及實用性。
C、協助夥伴學校發展校園衍生新創事業。
(四)作業時程及重要查核點。
(五)預期成果。
(六)中心永續發展之規劃。
五、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以期末審查或年度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審核
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產學合作
中心運作狀況。中心學校應配合本部定期提出成果報告,考核結果
作為後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產學合作:
A、中心協助夥伴學校四年發展目標願景之落實度。
B、協助夥伴學校與產業公(協)會建立交流運作機制之
執行情形。
C、協助夥伴學校型塑親產學合作之校園文化,引導教師
教學研究與業界需求契合及人才交流。
D、校際產學合作資源共享機制。
E、逐步建構區域內夥伴學校、產業及當地政府之鏈結,
協助區域經濟發展。
F、中心永續發展之落實度。
G、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合作績效。
(2)創新創業:
A、深化培育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
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成效之師生,以提升學生創
新及就業力。
B、協助國際技藝能競賽、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校園
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成效之作品商品化,擴散校園研
發成果加乘效應。
2、量化指標:
(1)產學合作:
A、辦理產學媒合相關活動,協助夥伴學校爭取公、私部
門產學合作金額,並達中心學校產學合作金額成長百
分之十,區域夥伴學校成長百分之五。
B、辦理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研習相關活動,達夥伴學校參
與人次每年成長百分之十。
C、結合區域夥伴學校推動跨校型產學合作達二件以上。
D、引進產業進駐夥伴學校設立一所以上之研發中心。
(2)創新創業:
A、輔導撰寫十件以上商業計畫書,輔導國際技藝能競賽
、發明展等各類競賽獲獎及校園智財研發成果具顯著
成效之作品商品化(包括技術移轉)達五件,並成立
創業團隊二十隊以上。
B、辦理技專校院創新創業教育研習營五場次,參與學生
達二百五十人以上。
C、夥伴學校開設創新創業相關課程數成長百分之二。
六、補助基準:
(一)當年度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決定之。
(二)補助經費之項目:
1、資本門:經本部審查執行成效後補助之。
2、經常門:補助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
事費應包括專案(業)經理,其資格及薪資依本部基準編列,
並經本部審核通過。得視業務需要聘助理若干名,其薪資依相
關規定核給。另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編列出國參訪費用。但
其額度不得超過本部核定當年度中心總經費百分之十。
(三)本案採部分補助,中心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以上之經費為學校配合款為原則,作為推動本案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
(四)本部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百分之六十以內,作為推動產學合作
及創新創業統合之用,其餘配合計畫分配撥付各夥伴學校執行。
(五)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計畫專案(業)經理酬勞人事費編列標準說明
:
一、具博士學位,或具碩士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或具學士學
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6年以上,或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
作9年以上者,每月可編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含)以下。
二、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或專科學校
畢業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6年以上者,每月可編列6萬元(含)以下。
三、具學士學位,或具專科學位從事產學合作專業工作3年以上,每年可列5
萬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