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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
境。
三、補助對象: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
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
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4、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減下
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
補助內容:
1、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辦理半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
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
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2)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補助新
臺幣五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補
助新臺幣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
,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補
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3)支用項目:
編印並上網公告培育階段類別(中等學校、國民小
學、特殊教育及幼稚園)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
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教師)手冊。
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或刊物。
辦理實習學生(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
至少一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含各項教學
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
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
為。
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教師)之各項活動作為。
清寒(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實習學生
(教師)助學金。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
補助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
申請補助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
,得申請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
,得申請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
申請補助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2)支用項目:
經常門經費:
a、實習輔導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相關津貼或減授
鐘點費用(本項經費應占申請總經費之業務費
總額至少百分之四十)。
b、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
c、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d、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教師)實習品質作為
。
資本門經費:辦理實習輔導相關教學及行政等軟硬
體設備。
(3)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補助
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包括經常門二十萬元、資本門五
萬元),次年經考核通過者,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全數為經常門)。
(4)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除敘明特殊理由並經本部核准者外,本部補助以一
次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計畫依據。
計畫目標。
輔導對象。
辦理期間。
實施項目及內容。
自我管考機制。
預期效益。
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第四
點規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
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二)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選參考指標(如附表一)辦理遴
選,填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
提報一份,如附表二)。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
(如附表三)。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
需求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
經費核銷(結)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
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
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
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
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各校應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
銷。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
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如附表四)、
巡迴輔導情形(如附表五),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
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
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各校應對應實
施計畫,將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
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
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
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