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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
     境。

三、補助對象: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
       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
       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4、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減下
       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補助內容:
     
1、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辦理半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
         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
         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2)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補助新
          臺幣五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補
          助新臺幣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
          ,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補
          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3)支用項目:
         
編印並上網公告培育階段類別(中等學校、國民小
          學、特殊教育及幼稚園)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
          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教師)手冊。
         
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或刊物。
         
辦理實習學生(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
          至少一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含各項教學
          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
         
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
          為。
         
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教師)之各項活動作為。
         
清寒(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實習學生
          (教師)助學金。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
          補助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
          申請補助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
          ,得申請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
          ,得申請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
          申請補助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2)支用項目:
         
經常門經費:
          
a、實習輔導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相關津貼或減授
            鐘點費用(本項經費應占申請總經費之業務費
            總額至少百分之四十)。
          
b、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
          
c、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d、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教師)實習品質作為
            。
         
資本門經費:辦理實習輔導相關教學及行政等軟硬
          體設備。
       
(3)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補助
         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包括經常門二十萬元、資本門五
         萬元),次年經考核通過者,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全數為經常門)。
       
(4)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除敘明特殊理由並經本部核准者外,本部補助以一
         次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計畫依據。
         
計畫目標。
         
輔導對象。
         
辦理期間。
         
實施項目及內容。
         
自我管考機制。
         
預期效益。
         
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第四
          點規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
       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選參考指標(如附表一)辦理遴
       選,填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
          提報一份,如附表二)。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
          (如附表三)。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
       需求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
      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
      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
      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
      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
      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各校應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
      銷。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
      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如附表四)、
      巡迴輔導情形(如附表五),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
      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
      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各校應對應實
     施計畫,將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
     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
     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
     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