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 輔導立案幼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 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發展教學特色,提升教保專業知能,並奠定園(所)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補助對象: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園(所)。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幼稚園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 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公立與立案私立園(所),提升教學品質相關活動,其補助原則如下: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補助其業務費用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所)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所)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 方案三:補助各公私立園(所)實驗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其補助原則如下:

1、 聘請輔導人員到園(所)輔導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實驗事項,且全年輔導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2、 補助園所因實驗課綱購置教學設備經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以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項目如下: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差旅費、加班費、工作費(方案一得編列)、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 一般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僅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住宿費:限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 學術機構: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僅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限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6、印刷費。

7、雜支。

8、其他。

() 方案三實驗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僅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限輔導園(所)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印刷費。

6、資料蒐集費: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7、雜支。

8、教學設備: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六、輔導執行期間:

() 前點第一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 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方式:

1、方案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掌握相關資料,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年度計畫函報本部。

2、方案二:

()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轄內全部園(所)年輔導計畫(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以規劃五十園(所)為原則),或授權各園(所)自行規劃受輔計畫。

 參與輔導之園(所)應於每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並列印、核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部審核。

() 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者: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並列印、核章送學術機構後,函報本部審核。

3、方案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提報申請園(所)數以不超過三園(所)為原則,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推薦或授權個別園(所)依本部公告之期程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園(所)填具之申請表(表格H-1)函報本部審查。

() 審查作業:

1、方案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核定經費。

2、方案二:

() 本部組成輔導計畫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送輔導計畫之審核,審核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製據備文請撥。

() 審核不通過之基本原則如下:

 輔導計畫所列之輔導目的不明確;輔導目的、輔導內容及成效不一致。

 輔導內容及方式,與本計畫之精神不相符:

              例如,偏向行政面非教學面向之輔導;不符幼稚園課程標準;違反本部幼教政策;輔導內容適合以研習方式進行,不須進班觀察;輔導內容籠統、不夠具體;輔導內容不符幼教理念;輔導方式大多是演講、上課、討論或讀書會,未進班觀察、討論及輔導。

 輔導方向與輔導人員之專長不相符。

3、 方案三:

本部組成方案三審查小組,審核園(所)之申請表件,初審通過之園(所)於參與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提報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核定,本部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備文請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方案一執行期程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倘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方案二之年度輔導工作,應於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成,並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由提報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彙整各園(所)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報告報本部備查;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提報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彙整各園(所)當年度歷次輔導報告、輔導計畫申請表、年度受輔與輔導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若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前款應提報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二份),包括受輔及輔導報告表(每次受輔報告均應標註日期及輔導人員到園輔導之輔導照片)與年度受輔報告、輔導人員年度輔導報告及簽到表等相關資料(表格G4-1G4-4-2)。

() 方案三執行期程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所)當年度受輔報告及相關成果,併同授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核結事宜(表格H-2H-4)。

()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 充分瞭解全國公私立園(所)現況,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連續二年列入方案一輔導之幼稚園,仍有未改善、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幼稚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以確保幼童之權益。

() 本部為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實際執行方案二之情況,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提送執行計畫之相關資料,並成立考核訪視小組入園(所)進行實地訪查,進行督導;針對執行成效卓著之園(所),由本部公告於幼教資訊網;對於執行成效欠佳之園(所),督導並令其改善。其執行成果並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將酌減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 舉辦全國性幼教輔導研討會,檢討整體輔導計畫辦理成效。

() 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十、注意事項:

() 方案二之輔導人員,每人每年至多以輔導四園(所)為限;公、私立幼稚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師每年至多以輔導二園(所)為限。但有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方案二之每一園(所)其總輔導年數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但全年度核定園(所)數未超過本部年度輔導預算額度時,不在此限。

() 經本部核定之方案二輔導人員或受輔園(所),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 方案二之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所)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所)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補助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園(所),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全數繳回補助款外,於本計畫辦理期間,園(所)及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提方案二輔導對象應同時包括園(所)。

() 現職公立幼稚園教師參與本計畫方案二赴各園(所)輔導者,所遺課務應自費排代。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輔導計畫方案二之說明會。

() 方案二每一園(所)全年輔導之輔導人員以同一人為原則,其考量教學領域之專長,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輔導同一園(所),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輔導者;小組成員資格均應符合本計畫之規定。學術機構提報計畫者,小組成員均需服務於同一學術機構。

() 同一日同一園(所)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 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部相關幼教計畫之資格。

(十一參與方案三之園(所),凡由輔導教授指導完成之園(所)教學計畫(包括主題網及教學活動設計)、教師教學省思、教學評量及幼兒評量等,應無償提供本部做為課綱與手冊研擬及推廣之參考資料。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