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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日台國(四)字第○九六○二○○六二八號函「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提升

  閱讀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積極落實區域性之宣導及

    閱讀活動,提升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之閱讀素養。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招募退休教師、偏遠住校

    教師或閱讀志工,從事閱讀推廣活動,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小

    學之閱讀機會。

  (三)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充實所屬公

    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增進閱讀推展效益。

  (四)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相關閱讀推廣計畫,提升校內閱讀風氣。

  (五)善用人力資源,補助民間團體申辦閱讀志工研習成長活動,培訓推

    動閱讀及故事志工至偏遠國民中小學及一般學校,提升國民中小學

    學生閱讀力。

  (六)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增置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閱

    讀推動教師。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偏遠國民中小學:以本署核定之偏遠國民中小學為原則。

  (二)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報本署審核通過之閱讀推動績優國民中小學。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閱讀計畫、國

    民中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及充實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

    (室)圖書及設備者。

  (四)民間團體:巡迴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者。

  (五)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閱

    讀活動者。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

    辦理推動班級讀書會、辦理閱讀與寫作營隊等活動,並由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各學校所提之閱讀計畫。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公立國民中小

    學學校數,統籌規劃辦理充實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

  (三)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本署核定之國民中小學圖

    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國小每校核定計畫經費每學期七萬元,國中每

    校核定計畫經費每學期九萬元,補助經費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民間團體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並以尚未接受

    巡迴閱讀輔導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以每校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為原則。

  (五)補助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

    閱讀活動。

  (六)第一款至前款之本補助基準(或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

    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

      、充實學校閱讀設備環境、辦理偏遠國中小閱讀分享活動等策

      略項目,於前一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日研提計畫

      、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本署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

      出申請。

    2、偏遠國民中小學: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動、充實學校閱讀設備

      環境等策略項目與考核機制送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審查,並依所定期限,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本署經

      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二份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審核及彙整後,統一向本署提出申請。

    3、民間團體:應就巡迴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活動等策

      略項目,於計畫書內加註受惠學校名稱及校數,並於前一年度

      之十二月十五日至當年度之一月十五日,研提計畫、經費補助

      申請書及本署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申請。

    4、學術機構:應就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

      等推廣閱讀活動等策略項目,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概

      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民間團體協助辦理閱讀推廣之相關活動,其受補助學校以不重

      複為原則,並以最多學校受惠為前提。

    2、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由本署就全國

      各校分析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班級規模、各校藏

      書比率及學校特性等指標先後排序補助,分年分階段依本署分

      配數額及計畫型補助款處理項目逐年規劃辦理。

    3、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依所提計畫、經費

    補助申請書及本署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申請後,由本署依審查

    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並提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市政府就其報告提出說明後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製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支

    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申請外,依法予以糾正

    或扣減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所列各內容督導相關單位

    依計畫執行,並定期召開會議,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

  (三)本要點各項內容執行成效,列為機關人員之績效參據及本署年度地

    方教育訪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