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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12: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年度研究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為教育部智
    庫之使命,從事整體性、系統性、長期性之教育研究,
    特訂定本院年度研究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年度研究預算之研究計畫。
三、研究計畫議題之規劃,至少須涵蓋下列任一項目:
(一)教育部下授本院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前瞻性國家教育發展研究。
(三)教育重大政策與議題。
(四)既定國家教育政策實施前後之評估研究。
(五)即時國家教育問題之研究。
(六)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七)政府推動重大施政報告。
(八)國內外教育發展趨勢。
(九)院務發展之任務。
所有計畫必須考量教育部政策方向、本院角色定位或教育現
場之未來性,無直接關係之計畫,一律不予核定。
四、研究計畫類型
本院研究計畫分為整合型及個別型二類,計畫之核定以整合
型研究為主,個別型研究為輔。
(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總計畫及子計畫(至少兩個以上)。
(二)個別型研究計畫:申請人依據研究專長、領域或配合
      相關任務需求所提出之個別型研究計畫。
五、研究計畫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年度研
      究計畫申請書,一年期計畫以30 頁為上限(含經費明
      細表)。(研究計畫申請書撰寫格式如附件1)。
1.專兼任助理工作酬金編列原則:
 (1)個別型研究計畫均不得編列研究助理工作酬金。
 (2)各中心執行一項整合型研究計畫,且規劃三個子計畫以
    上者,經院長核准後得編列兼任研究助理工作酬金;執
    行二項以上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經院長核准後得編列專
    任助理工作酬金。
 (3)其他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研究計畫以本院人員擔任主持人為原則,如邀請院外人員
  擔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經充分敘明合作
  之理由並簽陳院長核准,得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經費編列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二)經院內核定之研究計畫申請書,由綜合規劃室於七月
      十五日前函送教育部參考。
(三)個別型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得視第一
      年之研究報告審查結果作為次年度評估計畫執行與否
      之依據。
(四)本院提出臨時性、重大性之研究議題,得經由業務單
      位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並經院長核准後併入
      審查程序。
六、研究計畫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中心會議討論
由各中心主管邀集各計畫提案人員組成,就研究構想、格式
體例、經費及人力等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之妥適性及合理性
進行研議整合意見。各中心應於五月十日前完成簽核。
(二)審查
每項研究計畫需經至少二人審查通過,以院內同儕互審為優
先,如無適當及足夠之院內審查人員,或有需要增加審查人
數時,可委請院外專家進行審查。各中心應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並將簽核之研究計畫申請書電子檔送綜合規劃室彙
整;惟教育部所提研究需求,由研究計畫申請人提出研究計
畫申請書後,逕提計畫複審會議討論;其他特殊情形經院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審查注意事項
1.院內互審名單由各中心簽陳院長核定後進行審查。
2.如有本院無法審查之研究計畫,由本院各中心委請院外學
  者專家二人審查,其人選得由各計畫提出人,或由中心主
  任推薦,推薦人數應為實際審查者之三倍,並經簽陳核定。
3.各項研究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且審查時應採單向匿名
  方式辦理;如因計畫性質較為複雜或特殊擬採會議審查,
  經敘明理由並奉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4.如有一位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另一位審查委員審查未通過
  之情況,則安排第三位審查委員提供審查意見。
5.有關各研究計畫如需倫理審查者,應由計畫主持人依規定
  提出院外審查。
6.整合型研究計畫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時,
  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者,得併入個別型
  研究計畫申請案中一併考量,如經審查通過即依個別型研
  究計畫予以補助。
7.各項研究計畫審查結果應會辦綜合規劃室,以協助研究計
  畫立案、管考等作業。
8.審查結果分為「通過(80分以上)」、「修正後通過(70 分
  以上未達80分)」、「修正後再審(60分以上未達70分)」、
  「不通過(未達60分)」四種。審查表格如附件2-1、2-2。
9.審查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交計畫主持人修正後,再
  由原委員進行第二次審查,第二次外審結果若仍為「修正
  後再審」,則為不通過;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得就
  審查意見提「申覆意見」送交本院院務會報處理。
(四)計畫複審會議
由院長擔任主持人,召集相關單位主管、計畫提案人員出席
,就各單位審查結果進行研議討論。本會議由綜合規劃室統
籌辦理,完成時間為六月三十日前。
七、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審查通過者,應申請研究計畫編號完成立案
      ,依核定執行期限執行計畫內容。若有展延需要,需
      於執行期程結束前二個月提出,並簽陳院長核准後始
      得展延,且展延期程不得超過半年。 (研究計畫申請
      核定表如附件3。)
(二)研究計畫審查通過者,須於研究期程開始一個月內將
      研究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及本院知識管理系統。
(三)研究計畫執行中應進行期中書面審查。研究期程在一
      年(含)以下者,得免提期中報告審查;研究期程達
      一年以上者,需提送期中報告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
      意見表如附件4-1、4-2)。
(四)研究成果報告審查結果分為優等(90分以上)、甲等(
      80分以上未達90分)、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 丙
      等(未達70分),審查結果列為丙等者為不合格。研
      究成果審查意見表如附件5-1、5-2。成果報告之審查
      以原計畫審查人為原則。
(五)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程結束後當天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電子檔案一份 (撰寫格式如附件6),送所屬中
      心進行審查,中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成
      果資料連同成果摘要表 (撰寫原則及格式如附件7)送
      綜合規劃室彙整。
(六)為符合政策發展實際需求,教育部委請本院執行之研
      究計畫,其執行期間各項諮詢會議,本院各中心(室)
      應視研究性質邀請教育部相關單位參與,強化互動溝
      通。
(七)本院年度之研究成果運用評估,應於研究計畫期程結
      束後三個月內,將研究成果報教育部相關單位。
(八)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供審查修正情形對照表 (撰寫格
      式如附件8),俾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原因。
(九)本院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程結束四個月內依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報告寄存單位建議表」(
      如附件9) 將研究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檔案光碟送
      交綜合規劃室辦理寄存與歸檔,並至「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 (GRB)及本院知識管理系統完成研究成果登
      錄。綜合規劃室每三個月檢視研究成果報告寄存情形
      ,並將彙整資料提本院業務協調會報報告。
(十)成果涉及教育部重大政策或具敏感性議題者,應依「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