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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及海洋教育執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二)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養成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
    之選擇。

  (三)選擇在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合適之學校,整合資源建立區域性水域運
    動特色。

三、補助方式

  (一)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系科、社團之大專
      校院。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及原則: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
      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主要應係從事水域運
      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

  (二)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適合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

      (2)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業經相關單位列為區域推廣中心
        ,或學校已有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之完備計畫。

      (3)提供場地、推廣經驗、師資、合格證照、與專業團體密切合
        作等相關配套措施。

      (4)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具水域特色文化系科
        (例如海洋大學、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及具有水域特
        色文化區域之學校。

    2、補助額度: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其為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
      ,得再另外申請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之補
      助。

    3、補助內容:

      (1)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包括學生游泳體驗(營)】。

      (2)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3)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4)前三小目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浮潛
        、輕艇、輕艇水球、水肺潛水、衝浪、溯溪、帆船、西式划
        船、水上芭蕾、水球、蹼泳、跳水等。

    4、補助原則: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以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
      優先補助;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以具第一目第四
      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5、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6、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三)學生游泳體驗(營):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
      偏遠、山地、離島地區及學校無游泳池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等
      弱勢族群有優惠措施者。

    2、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依本署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調整。

    3、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4、得依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於正式課程、課後、週
      休二日或寒暑假辦理,並鼓勵以游泳訓練營方式辦理。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
    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項目
    

  (五)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費
    編列應包括保險費。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每年二月底前。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
    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具規劃辦理活動之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一式六份,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前點第二
    款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管理計
    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
      署申請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補助「區域性
      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學校至多五所,其中國民小學至多三所。

    2、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得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3、前點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全縣(市)之整合
      計畫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審查作業:本署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
  市)游泳及水域運動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
    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
    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署核銷或核結。經費請撥、支用
    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未依計畫期程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署審查成果績效
  不佳者,除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受補助辦理
  「學生游泳體驗(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學生游泳能力檢
  測合格率。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署核准
    

  (二)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本署辦理之受補助計畫之成果發表會。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果
    報告報本署,本署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字編

    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
    推廣使用。

  (四)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
    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其
    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
    (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