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隸屬教育部,掌理中正紀念堂之
管理、維護與先總統 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
活動之舉辦等事宜。
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教組:文教活動、史蹟電影、接待服務及宣導傳播等事項。
二、展覽組: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陳列及展覽事項。
三、園藝組:公園園藝、花草樹木之管理維護及環境美化事項。
四、總務組:建築物與各項設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文書、庶務 出納
、工作研考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五、機電組:發電機、空氣調節機、電梯、照明燈、電子音響等電器及給
水衛生設備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警衛組:安全防護及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或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
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
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
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8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