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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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1040611立法理由.pdf
法規內容:
教育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部長
一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
二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
簡任
第十四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六
督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九
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八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副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八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三十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十九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十一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五
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會計處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風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會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統計處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合計
三七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