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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核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學用合一,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高階
    人才,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特推動大學設置產業碩士專班(以下簡
    稱本班),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領域:
    配合國家政策發展及產業需求,辦理領域由本部公告之。


三、申請資格:
    大學已設有計畫申辦領域相關研究所或碩士班,其相關資源條件齊備
    ,辦理成效良好者,得依據合作提案企業之需求共同規劃本班,採學
    校主辦、企業協辦之方式,提出計畫,向本部申請開設專班,辦理招
    生。
    前項所稱企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四、課程及師資:
〈一〉課程之內容應強調實務應用能力之培養,並切合產業之需求,課程
      規劃可邀請相關合作之企業共同參與。
〈二〉可採密集式課程設計,除日間開課外,並得兼採夜間、假日及寒暑
      假期間開課。
〈三〉本班師資應延聘部分產業技術專家擔任授課,國立學校並得於校務
      基金自籌經費許可範圍內聘任編制外約聘教師,以應開課之需求。


五、修業期限及學位授予:
    本班修業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並依學位授予法第六條規定授予
    碩士學位。畢業證書由學校自行規定是否加註產業碩士專班字樣。


六、招生方式及名額:
〈一〉採單獨或聯合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二次招生,並採公
      開招生方式。
〈二〉每班招生之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三〉本班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學校應參考本部有關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師資質量基準等規定,考量師資、課程及教
      學品質,審慎規劃本班招生名額。
〈四〉報考資格(如兵役義務、相關畢業科系等),由學校與企業商議,
      明定於招生簡章。
〈五〉錄取考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未報到者由備取考生遞補錄取。
〈六〉本班學生應為全時學生,不得以在職專班模式進行招生。
〈七〉大學應將以上各款及其他相關招生規定,明定於簡章。


七、畢業論文:
    本班畢業論文主題應盡量配合該班所涉領域之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八、經費:
〈一〉本班設置所需經費,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外,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
      應,政府不另補助。
〈二〉本班學生學雜費由學校參照日間學制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之;學
      生並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班之開辦計畫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研擬,並由學校依每年公告時
      間備函逕送或層轉本部。未依規定辦理或資料未完備者,得不予受
      理。各申請案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之。
〈二〉鑑於大學招生之公平性,本班錄取合作企業員工,原則上以不超過
      百分之四十為限。


十、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訂
    其公開招生辦法,併同開辦計畫報核,且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辦理招生事宜。


十一、透過本班開設之合作過程,可作為學校調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課程
      之參考,及強化產學合作之基礎。


十二、合作之企業應承諾雇用本班畢業學生七成以上。


十三、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實地追蹤訪視,並
      依開班學校辦理成效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作為每年核定開班之審
      核依據。


十四、經本部與經濟部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
      之規定及原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外國學生專班推動實施要點
      核定設置之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