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職業學校學生至業界
實習,以增進其實務知能;並為能提供學生職場的實際體驗,辦理赴產
業進行參訪活動,以達成與產業接軌和學用合一之目標,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職業學校或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包括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實
用技能學程及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協辦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四、申辦方式
(一)辦理模式
1、業界實習:由學校安排高二以上學生至業界進行一至六週的實
務實習,每班或每生每學期一次為限。
2、職場體驗:由學校規劃高一到高三學生至相關產業或展覽進行
半天或一天的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五次為限。
(二)申辦時程
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書表另訂之;其申辦時程如
下:
1、宣導說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書
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計畫申請: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各校填報申請書表。
3、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4、核定公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5、前四項作業時程及一○二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
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三)審查作業
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教育主管機關等代表組
成審核小組,依計畫書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等原則進行申請案
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四)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一。
五、補助基準
(一)業界實習(得補助下列項目):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每生每天新臺幣(以下同)250元,每位
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2、鐘點費:教師赴業界輔導學生之鐘點費,鐘點費以每週3節核
發,同一班級每15位學生編列一位老師為原則。
3、交通費:教師赴業界輔導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4、指導費:業界專家(含現場師傅)指導費,每事業機構每節
400元,每天最多8節,每週最多12節為原則。
5、其他費用:配合辦理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含學生個人及業
界負擔之勞保費用、團體平安保險費用)及雜支費用。
(二)職場體驗(得補助下列項目):
1、租車費:同一縣市每車次補助不超過10,000元,跨縣市每車次
補助不超過12,000元。
2、誤餐費:辦理一天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得補助誤餐費,每生
每人80元。
3、膳雜費:帶隊老師或行政人員膳雜費,依職務等級核實核發。
4、指導費或講座費:業界專家專題演講或講座鐘點費或指導
費,每人每節800元,每天以不超過1,600元為原則。
5、其他費用:配合辦理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及雜支費用。
六、經費核結
(一)本要點僅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
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
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
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
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獲核定辦理之學
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請領事宜。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各校應依核定計
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
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公私立高中職、縣(市)立高中職應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七、成效考核
(一)各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果報告,成果
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二)本署得依各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辦理之參據。
(三)本署視需要得組成督導或考核小組,辦理訪視工作,對學校做執行
績效之考核;小組成員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
教育主管機關等代表組成。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與業界實習機構或單位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以達成共
識並確保學生及雙方權益。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業界實習和職場體驗等相關作業細則或實施計
畫,經實習會議或主管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辦理業界實習以高三下學期為優先,學生至業界實習應經家長提出
書面同意書或申請書,實習之業界應為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企業,且
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學生始得至業界實
習。
(四)為加強學生業界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含工作環
境),學校得安排各項相關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五)學校得協同業界實習機構或單位,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或說明會,
為參加業界實習學生說明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辦理本計畫時,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之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內容,學校應報本署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