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
程評核(以下簡稱本評核),以規範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
內容及修業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評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受理申請之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內大學校院應於本部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完成自評
,經校方核章後,向本部申請辦理本評核: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華語教學系所或學位學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評核表評核項目及分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助評核文件。
四、本評核採書面送審方式辦理,由本部邀請華語教學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三人至五人,組成評核小組,針對送審書面資料進行評核,必要時本
部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本評核規定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提供華語教學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生就業出路之規劃。
(二)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設立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以華語為第二語言或外國語之教學,其內容以培養華語之聽力
、會話、閱讀、寫作及翻譯等技能為主,並涉及文學及文化之知
識內容。
2.運用對象限外國人士或海外華裔,即非以華語為母語者。
(三)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內容應用方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究以華語為第二語言之知識內容及語言技能。
2.研討針對外國人士或海外華裔之華語教材及教學方法。
3.培養具有海外教學能力之華語教師。
4.理解海外各地之華語教學發展。
(四)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修業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華語教學系(含學位學程)部分:
(1)畢業學分至少為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其中華語教學相關學分
如下表所列至少四十學分及教學實習二學分。
(2)訂定畢業要求應在經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
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以母語非華語
者為對象,從事華語課堂教學實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3)訂定畢業要求本國籍生應具備外語中高級以上能力或修習任何
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外國學生或僑生應具備華語高級以
上之能力。
(4)課程應符合下列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
│類 別│科 目 名 稱│學分數│
├────┼────────────────┼───┤
│核心課程│華語文教學導論 │二 │
│(必修)├────────────────┼───┤
│ │語言學概論 │二至四│
│ ├────────────────┼───┤
│ │華語文教材教法 │二至四│
│ ├────────────────┼───┤
│ │外語習得理論(第二語言習得) │二 │
│ ├────────────────┼───┤
│ │華語語音學(國語語音學) │二 │
│ ├────────────────┼───┤
│ │華語正音與教學 │一至二│
│ ├────────────────┼───┤
│ │華語語法學 │二 │
│ ├────────────────┼───┤
│ │中國文學史 │二至四│
│ ├────────────────┼───┤
│ │中國文化導論 │二 │
│ ├────────────────┼───┤
│ │華語文測驗與評量 │二 │
│ ├────────────────┼───┤
│ │華語文教學實務(實習) │二 │
│ ├────────────────┼───┤
│ │多媒體與華語教學 │二 │
├────┴────────────────┴───┤
│核心課程至少應開設十二門課,二十四學分 │
├────┬────────────────┬───┤
│漢語語言│文字學 │二 │
│學(選修├────────────────┼───┤
│) │語義學 │二 │
│ ├────────────────┼───┤
│ │語用學 │二 │
│ ├────────────────┼───┤
│ │心理語言學 │二 │
│ ├────────────────┼───┤
│ │社會語言學 │二 │
│ ├────────────────┼───┤
│ │漢語音韻學 │二 │
│ ├────────────────┼───┤
│ │漢語構詞法 │二 │
│ ├────────────────┼───┤
│ │華語詞彙學 │二 │
│ ├────────────────┼───┤
│ │華語修辭學 │二 │
│ ├────────────────┼───┤
│ │華語語體學 │二 │
│ ├────────────────┼───┤
│ │語言發展心理學 │二 │
│ ├────────────────┼───┤
│ │當代語言學理論 │二 │
│ ├────────────────┼───┤
│ │古代漢語(文言文) │二 │
│ ├────────────────┼───┤
│ │華語文語言政策 │二 │
│ ├────────────────┼───┤
│ │華語與方言互動關係 │二 │
│ ├────────────────┼───┤
│ │語篇分析教學 │二 │
├────┴────────────────┴───┤
│漢語語言學領域至少應開設四門課,八學分 │
├────┬────────────────┬───┤
│華語文教│聽力教學法 │二 │
│學(選修├────────────────┼───┤
│) │會話教學法 │二 │
│ ├────────────────┼───┤
│ │閱讀教學法 │二 │
│ ├────────────────┼───┤
│ │寫作教學法 │二 │
│ ├────────────────┼───┤
│ │閱讀與寫作 │二 │
│ ├────────────────┼───┤
│ │華語文教材編寫 │二 │
│ ├────────────────┼───┤
│ │華語課程與教學設計 │二 │
│ ├────────────────┼───┤
│ │華語文課程發展 │二 │
│ ├────────────────┼───┤
│ │雙語教學 │二 │
│ ├────────────────┼───┤
│ │華語文教育發展 │二 │
│ ├────────────────┼───┤
│ │海外華僑語文教育 │二 │
│ ├────────────────┼───┤
│ │語言中心之規劃與經營 │二 │
│ ├────────────────┼───┤
│ │華語文教學策略 │二 │
│ ├────────────────┼───┤
│ │海外華文文學 │二 │
│ ├────────────────┼───┤
│ │華語文資訊處理 │二 │
│ ├────────────────┼───┤
│ │華語教學英語(或其他外語) │二 │
│ ├────────────────┼───┤
│ │教育心理學 │二 │
│ ├────────────────┼───┤
│ │華語方言教材教法 │二 │
│ ├────────────────┼───┤
│ │華語語法教學設計 │二 │
│ ├────────────────┼───┤
│ │漢字教學 │二 │
├────┴────────────────┴───┤
│華語文教學領域至少應開設四門課,八學分 │
├────┬────────────────┬───┤
│華人社會│語言與文化 │二 │
│與文化 ├────────────────┼───┤
│ │華人社會與文化 │二 │
│ ├────────────────┼───┤
│ │中華文化史 │二 │
│ ├────────────────┼───┤
│ │思想史(哲學思想) │二 │
│ ├────────────────┼───┤
│ │語言與文學 │二 │
│ ├────────────────┼───┤
│ │多元文化導論(多元文化教育) │二 │
├────┴────────────────┴───┤
│華人社會與文化領域至少應開設一門課,二學分 │
└─────────────────────────┘
2.華語教學研究所(含學位學程)部分:
(1)畢業學分至少為三十學分。
(2)須要求畢業碩(博)士論文。
(3)訂定畢業要求應在經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
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以母語非華語者為
對象,從事華語課堂教學實習至少七十二小時。
(4)訂定畢業要求本國籍生應具備外語中高級以上能力或修習任何二
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外國學生或僑生應具備華語高級以上之
能力。
(5)課程應符合下列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
│類 別│科 目 名 稱│學分數│
├────┼────────────────┼───┤
│核心課程│華語文教材教法 │三 │
│(必修)├────────────────┼───┤
│ │漢語語言學 │三 │
│ ├────────────────┼───┤
│ │研究方法 │三 │
│ ├────────────────┼───┤
│ │漢語語法學 │三 │
│ ├────────────────┼───┤
│ │華語文教學概論 │三 │
├────┴────────────────┴───┤
│核心課程至少應開設三門課,九學分 │
├────┬────────────────┬───┤
│漢語語言│漢字理論與應用 │三 │
│學(選修├────────────────┼───┤
│) │漢語音韻學 │三 │
│ ├────────────────┼───┤
│ │現代漢語詞彙學 │三 │
│ ├────────────────┼───┤
│ │漢語語義學 │三 │
│ ├────────────────┼───┤
│ │語用學 │三 │
│ ├────────────────┼───┤
│ │篇章分析 │三 │
│ ├────────────────┼───┤
│ │漢語與外語之對比分析與錯誤分析 │三 │
│ ├────────────────┼───┤
│ │中介語研究 │三 │
│ ├────────────────┼───┤
│ │心理語言學 │三 │
│ ├────────────────┼───┤
│ │社會語言學 │三 │
│ ├────────────────┼───┤
│ │漢語構詞法 │三 │
│ ├────────────────┼───┤
│ │漢語實驗語音學 │三 │
│ ├────────────────┼───┤
│ │華語文閱讀之心理認知 │三 │
│ ├────────────────┼───┤
│ │漢語教學語法 │三 │
│ ├────────────────┼───┤
│ │第二語言習得 │三 │
│ ├────────────────┼───┤
│ │當代語言學理論研討 │三 │
├────┴────────────────┴───┤
│漢語語言學領域至少應開設三門課,九學分 │
├────┬────────────────┬───┤
│華語文教│漢字教學 │三 │
│學(選修├────────────────┼───┤
│) │國語語音教學 │三 │
│ ├────────────────┼───┤
│ │華語聽力教學 │三 │
│ ├────────────────┼───┤
│ │華語會話教學 │三 │
│ ├────────────────┼───┤
│ │華語閱讀教學 │三 │
│ ├────────────────┼───┤
│ │華語寫作教學 │三 │
│ ├────────────────┼───┤
│ │華語文資訊處理 │三 │
│ ├────────────────┼───┤
│ │媒體與華語教學 │三 │
│ ├────────────────┼───┤
│ │華語文課程發展 │三 │
│ ├────────────────┼───┤
│ │華語文教學設計 │三 │
│ ├────────────────┼───┤
│ │華語文測驗與評量 │三 │
│ ├────────────────┼───┤
│ │華語電腦輔助教學 │三 │
│ ├────────────────┼───┤
│ │文言文教學法 │三 │
│ ├────────────────┼───┤
│ │華語文教材編寫與分析 │三 │
│ ├────────────────┼───┤
│ │專業華語文教材與教法 │三 │
│ ├────────────────┼───┤
│ │華語文教學專題研究 │三 │
│ ├────────────────┼───┤
│ │雙語教學 │三 │
├────┴────────────────┴───┤
│華語文教學領域至少應開設三門課,九學分 │
├────┬────────────────┬───┤
│華人社會│語言與文化 │三 │
│與文化(├────────────────┼───┤
│選修) │華人社會與文化 │三 │
│ ├────────────────┼───┤
│ │中華文化史 │三 │
│ ├────────────────┼───┤
│ │思想史(哲學思想) │三 │
│ ├────────────────┼───┤
│ │語言與文學 │三 │
│ ├────────────────┼───┤
│ │多元文化導論(多元文化教育) │三 │
├────┴────────────────┴───┤
│華人社會與文化領域至少應開設一門課,三學分 │
└─────────────────────────┘
六、本評核結果於申請截止日起二十一日內公布。評核結果除函復各校外
,並公布於本部國際文教處華語教學專區網頁。
七、通過本評核之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畢業生,得憑系所或學位學程
畢業證書免考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科目中之漢語語言學、華語
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文化三科目,僅考國文及華語口語與表達二科目
。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