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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
  輔導之盤整與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
  遇缺未補後之校園人力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及輔
  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私立大學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人力遞補順序: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
    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遞補其
    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
    千人且在九千人以下者,每增加一千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
    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至少置九人。但得視需要增加
    。

  (三)遞補人力之進用:

    1、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之各類別人員為限,其業務內
      容並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2、校安人員由本部辦理知能研習培訓,建立人才庫供各校聘用,其
      相關規定另定之。

    3、各校依本要點規定所進用之校安人員,應為經本部培訓合格者,
      始予補助。

    4、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約聘、
      約僱或契雇等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四)經費來源:學校應自籌經費,並得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經費。

  (五)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

    1、由本部訂定相關基準,部分補助學校遞補人力所需經費,學校並
      應編列配合款(如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勞保費、健保費等
      )。

    2、前目經費不得支應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之經費。

    3、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A= 學校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教官員額數,如附表三。

      B= 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
        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 B之計
        算說明)。

      C= 本部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 =(A-B)x(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4、前目之 C值供各校作為規劃遞補人力經費上限參考之用,實際補
      助金額以申請表(如附表四)中核定之經費為準。

  (六)補助經費項目及相關事宜:

    1、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以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每位遞補人力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進用遞補類別為具證照之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者,每位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限。

    2、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保
      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由學校自付
      。

    3、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全職遞補人力所需
      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學務與輔導工作人員
      之經費。

    4、遞補人力應公開徵聘。遞補人力相關人事事宜(如敘薪、考評、
      差勤或福利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5、學校應建立健全考評制度(含續聘基準),並於完成考評後將考
      評結果彙整送本部。遞補人力表現不符續聘基準者,不予續聘,
      並以其他合適人選遞補之。

    6、經費使用應以遞補人力之實際進用期間、證照及相關規定等核實
      支用。

    7、各校應將進用之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
      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辦理;學校因特殊環
      境需求,於兼顧安全前提下,得自訂值勤方式,報本部核准後實
      施。

四、申請及核撥: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度學
  校教官變動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教官員額數(不含五專前三年教官員額數)低於附表三所列學校
    教官員額數者,始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遞補人力之經費。

  (二)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次年度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附
    表四)報本部審核;其有確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資料或考
    評資料,得併附或後補。

  (三)年度中有於前款申請期限前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之情形者,得自
    行評估是否變更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附表四);其擬變更者,應於
    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報本部審核,並以一次為限。

  (四)學校申請計畫核可後,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各該申請案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款:由學校於當年度七月起請領之;請領時,應填報「遞
      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第二期經費請領表」(如附表五
      ),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估算所需金額,自行調整請領額度。

五、管考及結報事宜:

  (一)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竣二個月內(即次年度二月底前),填報遞補人
    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如附表六),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凡發現學校未將受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於遞補人力經費,或有違失經查
    屬實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其辦理情形經訪視或評鑑不佳者,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追繳或停止當年度或次年度對該校下列相關獎補
    助款之額度:

    1、本部補助之學校遞補人力經費。

    2、本部其他獎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

  (四)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專
    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