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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教育部學校衛生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 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 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及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請之:
(一)     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人員。
(二)     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     全國性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
(四)     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五)     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
(六)     其他相關人員。

四、本會所聘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或全國性
    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於聘期內更動原任職務時,應由繼任人員遞補。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