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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以下簡稱科
  技校院)依其定位發展多元特色,持續深化各項教學品質改善措施之內涵
  ,以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強化學生學習成效,具備就業競爭力,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公私立科技校院。

  (二)已獲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學校,不得提出申請;於本部邁向
    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期程重疊期間,同時獲二
    項計畫補助之學校,應擇一請領補助經費,不得重複。

三、申請程序:符合前點申請資格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於本部規定期程內完成
  校內程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除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予受理。申請資料送達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後,不得抽換申請資料。

四、規劃期程:第一次提出申請計畫,以四年(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三年、一
  百零四年、一百零五年)為規劃期程;第二次提出申請以二年為規劃期程
  。

五、計畫內容: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應為全校性計畫,個別系所或單一項目之計
  畫不予受理。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摘要。

  (二)學校現況及具發展潛力之特色。

  (三)各項教學基礎制度建置及執行成效檢核。

  (四)學校中長程發展重點、特色及與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
    畫之關連。

  (五)各項教學特色創新深化之發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執行方
    法、實施步驟、預期效益、管考機制,及可能遭遇困難與解決方法及
    關鍵績效指標(應明列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
    化及量化績效指標)。

  (六)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並簡要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經費有落
    差時,學校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七)曾獲本補助之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包括獲本部
    經費補助情形)。

  (八)永續發展機制:本部經費補助結束後,學校「各項教學品質改善計畫
    」及「所需之人力及經費」如何持續推動。

  (九)透過教學資源、經驗及成果分享,提升整體技專校院教學品質之措施
    。

  (十)附件,包括學校所定相關規定、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或
    其他補充資料,並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六、審核重點:

  (一)共同性重點:

    1、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1)建立具特色之學生學習及生(職)涯輔導機制(如選課輔導
        、生活適應、教學助理、預警及輔導機制、建立生涯(學習
        )歷程檔案、職涯探索、生涯規劃等)。

      (2)推動可強化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學習風氣之有效措施,
        例如對學生課後作業之要求、學習成果之考核等。

      (3)落實依學校特色訂定之校、院、系教育目標所發展學生核心
        能力指標、畢業門檻及檢核機制之具體措施,及落實可有效
        協助學生提升中文及外語表達溝通能力、拓展國際視野之措
        施及機制。

      (4)建立畢業生長期追蹤機制,至少應辦理最近三個學年度畢業
        生畢業後三年流向資料之更新(至少回溯至九十七學年度畢
        業生),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業率、雇主滿意度、
        畢業生滿意度、雇主回饋意見及畢業生回饋意見等),並根
        據畢業生與雇主回饋意見,確實對課程與教學方法進行檢討
        及改善。

      (5)強化職輔單位組織及功能,加強在校生與畢業生及業界專家
        之互動,落實全校性實習輔導機制,提升學生至業界或海外
        實習之比例,協助學生取得有利就業之專業證照,或其他可
        具體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全校性措施。

    2、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1)強化教師專業成長單位之功能與特色、專業性及永續性。協
        助教師改善教學方法、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

      (2)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之落實與信效度改善措施。落實對績優
        教師之獎勵及彈性薪資機制。強化對評鑑結果不理想之教師
        或課程之追蹤輔導或處理改善機制。鼓勵教師精進教學品質
        、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有效激勵措施。

      (3)強化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
        結之具體措施。鼓勵教師投入輔導學生學習及生(職)涯發
        展等有助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具體措施。

    3、改善課程學程規劃:

      (1)各級課程委員會定期提出課程檢討及改善報告,落實課程定
        期檢討評估機制。落實依學校特色規劃之校、院、系所與跨
        領域學程課程結構及內容之實質改革,加強課程內容及教師
        教學設計之整合。

      (2)強化全英語課程或學位學程、共同與通識課程及專業課程整
        合之具體措施。強化專業課程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
        連結之具體措施。強化服務學習與培養學生終身學習及公民
        能力整合於相關課程之具體措施。

  (二)學校特色重點:

    1、學校應自我定位,客觀評估其學生特質、系所特性、師資結構、
      教學設備等因素,結合本身背景條件優勢,配合產業需求及其相
      關資源,並在學校現有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及教育目標,
      研提具學校特色及創新性,可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強化學生學習
      成效、改善課程學程內容之措施;並應說明學校之推動單位、具
      體作法、實施步驟、預期成果及產生效益、關鍵績效指標、自我
      改進機制等。

    2、學校應於前款共同性審核重點之計畫內容外,另訂定得凸顯學校
      特色以及具創新性之主題項目。特色規劃內容亦得包括前款共同
      性審核重點中之內容,並應以整合方式呈現:

    3、學校得就下列重點進行說明:

      (1)提升教師教學品質措施之創新性。

      (2)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措施之創新性。

      (3)改善課程學程規劃措施之創新性。

      (4)其他凸顯學校特色與具創新性之措施及規劃內容。

  (三)永續發展機制:學校「各項教學品質改善計畫」及「所需之人力及經
    費」在本部經費補助結束後,如何持續推動。

  (四)協助未獲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學校提升教學品
    質之措施:獲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學校應善盡社會
    責任,分享教學資源、經驗及成果。

七、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依據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
    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學校,由本部安排簡報會議,必要時並得赴校實地
    訪視後,再召開複審會議決定通過名單,複審通過校數以科技校院總
    校數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為協助學校進行長期性之規
    劃,本部得採一次核定二年計畫方式,對於過去執行成效及未來計畫
    特殊優良之學校,亦得採一次核定多年期計畫之方式,並得視學校計
    畫執行情形決定是否續撥以後年度經費。

八、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

  (二)本部將定期追蹤學校執行情形,辦理成效考核,並提供相關意見供學
    校參考。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考評。經考核未
    依計畫確實執行、成效不彰者,視情形刪減或暫緩當年度之補助經費
    ;其考核結果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審查之重要參據。

  (三)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四)本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九、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一) 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各年度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
      比率,得由本部彈性調整。
 (二) 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
      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
      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 本補助經費供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包括配合改善教
      學環境之硬體補強整修。
 (四) 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附屬機構。
  2、新建校舍建築。
  3、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
  4、新聘編制內師資。
  5、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提供學生之各項公費或獎助學金。
 (五) 學校得以本補助經費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
      員或編制內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
      指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及延
      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本經費使用如用以延聘國外
      優異教師,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升教學
      品質,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應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
      施。
 (六) 學校依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延攬國外優異人士之經費
      ,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或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之規定。
  2、由學校自訂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下:
 (1) 國內外交通費。
 (2) 住宿費。
 (3) 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
      支,以不重複支付為原則)。
 (4) 保險費。
 (5) 其他(例如配偶之來臺機票款等)。
 (七) 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等編制外專
      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
      準表核支。但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人事費用應包括勞保
      、健保及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費用)。
 (八) 學校得以本補助經費辦理學生補救教學措施,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規定
      如下:
  1、公立學校應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支。
  2、私立學校得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核支,超出前開
      支給基準表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九) 學校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提升教師實務教學或外語教學之專業知能
      ,所執行必要之出國計畫,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各出國計畫由學校自行從嚴核實核定,免報
      本部。
 (十)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
      ,得在本部核定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度不變之原則下,由學校循其
      內部行政程序調整流用。
 (十一) 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其他:

  (一)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本部及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
    類及執行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二)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經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
    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