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
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
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
選拔表揚對象。
三、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
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
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
表格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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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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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推薦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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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人口數在二百萬人以上或學校數達五百五十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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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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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或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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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人口數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二百萬人或學校數在四百所以上未滿五百五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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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彰化縣、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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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或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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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人口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或學校數在二百五十所以上未滿四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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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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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或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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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或學校數在一百所以上未滿二百五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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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新竹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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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或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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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人口數未滿十萬人或學校數未滿一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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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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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或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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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複審: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每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
評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六、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
給獎。
七、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
獎。
七之一、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
勵金及相關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