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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

  就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

  發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設有育成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審

    查通過,給予補助。

  (二)第二階段:採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方式依本署大專畢

    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辦理。

三、第一階段申請作業:
   (一) 申請對象: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創業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五
        學年度(應屆及前四學年度)畢業生,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
        會人士或在校生。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
        人應為近五學年度畢業者;其相關資格如下:
   (1) 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
        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2) 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屬男
        性者,應役畢或免役。在校生須以就讀碩博士生為限,並檢
        附在學證明。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
        得在他處任職工作(在職專班學生亦同)。
   (二) 申請方式:
    1、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
        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
        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另行送達
        外,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申請對象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團隊
        成員畢業生須檢附「最高學歷」、「無學籍切結」之文件。

 

四、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

    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

    結果由本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及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2、 計畫目標。

    3、 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4、 產品與服務說明及營運模式說明。

    5、 計畫經費及財務規劃。

    6、 預期效益。

  (三)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

    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

    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

    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五、經費分配:

   (一) 補助原則:
    1、第一階段:近五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
        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
        性,由本署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
        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
        業計畫成效評選且成績績優者,本署得再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 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
        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
        人事費。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
        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
        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育成單位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
        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
        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
        說明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
        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
        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
        、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
        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
        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
        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
        號籌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
        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
        臺幣二十五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
        補助款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
        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 第二階段(創業計畫成效評選)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
        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補助
        款百分之六十。
    2、獲補助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署請
        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
        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三) 經費核結:學校應於各階段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
        相關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四) 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
        各創業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 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署或本署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

    時,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

    事由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

    1、團隊代表人不得變更。但第一階段因不可歸責因素需辦理變更

      者,得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並

      以一次為限。

    2、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

      理變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

八、成效檢視:本署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一階段

  補助期間,訪視所有受補助學校暨團隊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將當年

  度第一階段補助團隊之訪視紀錄列為參加第二階段評分之參考;當年度

  執行成果作為本署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九、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或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

  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或參與創業競賽。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未依本署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

    改善。

  (五)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並經判決確定。

  (七)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二) 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創業團隊代表人。
   (三) 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
        用。
   (四) 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
        作業及創業成果宣傳。
   (五) 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
        方式,每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
        情形;創業團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不符本
        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報本署,並進行款項追繳。
   (六) 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
        向創業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其非屬育成輔導
        費用範圍者,得由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績優
        團隊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契約,由學校與創業團隊雙
        方自行議定之。
   (七) 如遇計畫終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
        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八) 創業績優團隊應繼續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一年,除不可抗
        拒因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或廢止公司行號登記之
        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率繳回已核撥
        之補助款。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