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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原則依幼兒園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 建立具體明確之輔導目標,逐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二) 建立權責明確之輔導架構,提升輔導效能。

(三) 建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輔導專業性。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與支援學前教保服務
     及符合資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學年實施計畫。

2、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
     五萬元。

(二) 基礎輔導:

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
     基準如下:

(1)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 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 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
     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 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
     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3) 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4) 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 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
     四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2)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
     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 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2、 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 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

(五)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 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
     習課程及輔導推動小組會議之交通費、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訪視工作
     之代課費及差旅費、教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及雜支。

(二) 基礎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輔導期間代課
     費、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 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
     辦輔導計畫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計畫之交通費、成果
     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 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 膳費:輔導人員之誤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
     。但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
     及船票之費用。

(4) 住宿費: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 印刷費。

(6)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
     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辦理。

3、 幼兒園未參與專業認證輔導,或曾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且已依規定擔
     任本署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者,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薦或本署邀請擔任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之實習園,每園
     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1) 講座鐘點費:支應幼兒園辦理研習之講座鐘點費。

(2) 代課鐘點費:支應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研習或教學觀摩活動所
     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

(3) 交通費:支應幼兒園辦理研習之講座交通費,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
     員、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研習或教學觀摩活動之交通費。

(4) 工作費:支應幼兒園擔任實習園期間所需臨時人力工作費,補助額
     度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每人每小時基本工資相關規定辦理。

(5) 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支應幼兒園擔任實習園期間所聘
     臨時人力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費用,補助額度依勞、健保及勞
     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6)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
     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辦理。

(四) 支持服務輔導:

1、 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
     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 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 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
     理。

(4) 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
     理。

(5)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本計畫所衍
     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辦理。

3、 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 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含薪
     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乙、 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辦理。

(2) 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 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
     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 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公告之期程
     及規定,提出學年計畫及經費函報本署。

(二) 基礎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三) 專業發展輔導:

1、 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資格
     詳附表)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

2、 位處偏鄉或有意願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
     政府至多得提報二園,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

3、 專業認證輔導,由符合要件之幼兒園於指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相關資料,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擇優推薦,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彙整其申請資料,層轉本署審
     核。

(四) 支持服務輔導:

1、 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受
     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

2、 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
     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
     。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 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 基礎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
     辦理核結事宜。

3、 專業發展輔導: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各園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
     各項輔導成果報告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4、 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時程,繳交各項資料:

(1) 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巡迴
     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等
     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
     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及
     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成立教保輔導團,建構中央
     及地方輔導網,並依幼兒園之需求提供輔導,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
     務品質。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教保輔導團及受輔
     幼兒園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三)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四) 專業發展輔導經成果報告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
     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本計畫;情節嚴
     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
     ,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五) 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
     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
     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本計畫預算數,優先補助申
     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二) 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
     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人員
     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但經本署媒合進行輔導者,
     不在此限。

(三) 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
     費排代。

(四) 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
     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
     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
     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五) 參與適性教保輔導、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輔導(以下簡稱
     課程大綱輔導)或特色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
     者,得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輔導及專業
     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六) 參與特色發展輔導或課程大綱輔導之幼兒園,每園輔導人員以一人
     為原則,必要時,經本署審核通過者,至多得由二人共同輔導。但
     二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七) 參與課程大綱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
     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八) 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於受輔導後至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
     委員培訓之實習園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所產出之報告、文
     字、圖像、影片、數位檔案等及其他一切成果,應無償授權本署於
     本計畫成果相關之非營利用途使用。

(九) 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於當學年輔導開始後,經輔導人員及
     幼兒園雙方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與所參與輔導方案不適者,得於每
     年九月三十日前申請轉換辦理其他輔導方案;每學年以申請一次為
     限,並應經本署幼兒園輔導推動小組會議審核通過。

(十) 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且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十一) 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
       抗力因素致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
       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十二) 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輔導計畫執行說明會;經
       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該類型輔導計畫相關會議
       ,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十三) 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年起
       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該方案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
       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十四) 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
       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
       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