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整建老舊且危險之國民中小學校舍,確保校園安全。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充實教學設備,推動書包減重,增設置物櫃,確保學童身心發展。
(四)改善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設施,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二、補助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屬老舊危險建物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
遭受損害,應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顯有不利影響者。
(四)推動國民小學學童書包減重,學校增設置物櫃,提供學生置物空間者
。
(五)國民中小學無障礙環境依規定須改善者。
(六)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報廢有困難者,不
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
辦理者,不予補助。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三)已獲個案補助經費之學校,於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學校現況與實際需要敘明要求補助項目之
必要性與急迫性。
(三)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申請計畫案,就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四)單一學校報本署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由本署視
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同時考量直
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
,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署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辦理核結。違反者,本
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
行與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經費調整或改分配其他學校,
本署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四)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
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本署將積極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