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規劃辦理
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以增進
國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育專
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本部所屬機構。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
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2、 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學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
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3、 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
案為原則。民間團體聘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執行家庭教育推廣計
畫方案者,得優予補助。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
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
給: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
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編
列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
資本門。
(2) 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
作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2、 民間團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
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四、 補助計畫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年度推展家庭教育計畫;其執行事項如下:
(1)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
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
家庭暴/約會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 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3) 健康家庭促進: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懷孕
婦女及其伴侶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4) 提供適婚男女家庭教育。
(5) 提供重大違規或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及家庭訪視。
(6) 家庭教育專線質量提升計畫。
(7)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運用計畫。
(8) 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9) 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設備設施改善。
(二) 民間團體:
1、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
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
家庭/約會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 健康家庭促進: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失)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懷孕
婦女及其伴侶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3、 提供適婚男女家庭教育課程活動。
4、 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三) 本部所屬機構:推展家庭共學計畫。
(四)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發性別平等議題融入成人教育、家庭教
育之教材、教法及評鑑。
五、 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包括家庭共
學),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
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格式本部另定之)及經
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經、資門申請
分計),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2、 民間團體、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1) 民間團體及部屬機構最遲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
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本部函文通知申請期程辦理。
(2)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
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 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費申請表、行程表及實
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 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 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
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民間團體
及本部所屬機構之申請案,本部原則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
十二月辦理審查。
2、 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
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 審查原則:
1、 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進行審查。
2、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
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經費核撥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
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
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核結要點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
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
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
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 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
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
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
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
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
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四)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
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五)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
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
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教
學及學習之用。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以學校教師為
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