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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促進社區大學精進發展、普及及優質化,
  提升國民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化公民,特依終身學
  習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社區大學。但
   不包括鄉(鎮、市)公所辦理者。

 (二)地方政府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辦理之社
   區大學。

三、補助及獎勵資格:

申請本部補助及獎勵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社區大學僅委託單一法人辦理,且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財團法人或公益
   社團法人已於章程內明載以辦理社區大學為任務。

 (二)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與地方政府所簽訂之委
   託契約中,應載明辦理期間、薪資、鐘點費發放原則、級距、退費標準
   及財務收支情形,且每次委託辦理期間達三年以上者。

 (三)社區大學開辦一年以上。

 (四)地方政府前一年度挹注各社區大學經費已達本部前一年度撥付補助款之
   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社區大學之經費應開設專戶,且年度結餘為該社區大學專用。

 (六)社區大學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已完成會計師簽證。但地方政府自行辦理
   社區大學者不在此限。

 (七)前一年度受補助或獎勵者,依計畫內容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完成,提交
   成果報告。

四、補助及獎勵基準:

 (一)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要件審核補助之:

  1、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及社
    區大學校數。 

  2、社區大學開設課程數。

  3、社區大學服務範圍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服務範圍由地方政府核定之
    )。

 (二)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要件審核獎勵之:

  1、開設優良課程及配合本部相關政策,安排學習活動著有績效:

   (1)現代公民素養課程。

   (2)學術性課程:包括人文類、自然類、社會科學類。

   (3)社區營造或在地知識課程類。

   (4)社團發展課程及社團公共參與情形。

  2、推動課程創新及教材研發機制,增進教學效能,有顯著成績。

  3、積極推動關懷弱勢相關措施:偏遠地區開設分班、低收入、身心障礙
    、特殊境遇、失業學員學費減免等,有具體事蹟。

  4、積極配合本部相關政策,安排學習課程及活動,著有績效。

  5、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成績。

 (三)第一款補助基準設算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四)補助及獎勵經費由本部視年度預算等因素彈性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當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報本部
   申請補助。

 (二)經費預算包括本部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附下列表件:

  1、申請補助經費設算表(如附件一)。

  2、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3、運用本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如附件三)。資本門設備以不重複申
    請為原則。

 (三)審查作業:各申請案先由本部業務司進行初審後,再提送本部召開之專
   案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完竣並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及獎勵單
   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及獎勵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專款專用
   於社區大學。

 (二)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或獎勵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本部得派員會同參與,實地瞭解其運作
   及本部補助與獎勵經費運用情形,作為以後年度補助及獎勵經費核定之
   參考。

 (二)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
   理表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