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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幼兒園(含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相關規定,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以保障幼兒所受教保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且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 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2、 於本署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於原園在職。

3、 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學分班)。

(二) 實際負責教保工作並任職於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含國幼班)(以下簡稱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 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

2、 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三) 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之服務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教保服務人員、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或具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為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2、 於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於原中心在職。

3、 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四) 前三目之人員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符合前點規定者,每人每學期補助部分就學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至多補助四學期。

(二) 於同一學期領有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以下簡稱其他助學措施)之助學金者,其所獲之助學金及本補助款加計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

(三)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申請本補助之人員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至本系統申請(格式如附件一),完成資料填報並送審後,由其任職之幼兒園或中心協助檢具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1、 登錄於本系統之證明。

2、 期間內任職之幼兒園或中心為其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當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 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全學期成績單影本(一年級第一學期之申請案免附)。

5、 申請補助當學期之繳費單影本。

(二) 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及各中心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至本系統列印申請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署核定每人之補助經費。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款入庫後,應立即將補助款分別撥付各受補助之人員。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六、 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

七、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依其他助學措施受領助學金者,該學期補助經費為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扣除該助學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或於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時扣除。

(二) 有休學或退學者,該學期請領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

(三) 受領補助之人員、幼兒園或中心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四) 幼兒園或中心經查證有占用或盜領本補助款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取消其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資格。

(五) 本補助要點適用至一百零二學年度止,一百零二學年度入學者持續適用相關規定,並持續補助四學期。

 

附件一

                                   ○○學年度第○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人員
                                                    進修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經費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

 

任職幼兒園或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職別

 

進修學制

 

進修學校

 

進修年級

 

進修科系

 

投保勞保情形

 

本學期就學金額

 

其它政府助學金金額

 

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修讀狀況

 

送審狀態

 

下列佐證資料請依序檢附於本表後(請逐一確認並勾選)

□登錄於本系統之任職證明。

□服務期間內任職幼兒園或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為其加保勞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證明。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繳費收據影本。

□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全學期成績單影本,平均成績80分以上(申請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園長(主任)簽章:        申請人簽章: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學年度第○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經費申請清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