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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自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研究機構借調,及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

三、   新聘研究人員到任二年內應每年接受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     研究人員應於初聘、續聘第一次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陳單位主管初評後,送人事室提本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二)     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每次評鑑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     研究(含學術表現、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具下列各項之一:

1. 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後集結之論文集)等共一篇;或經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出具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2. 本院研究成果報告一件,含各項因故尚未公開或出版的調查與研究報告。

3. 工具與專利:正式出版品、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一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       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研究人員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

(二)     行政服務,其內涵包括:

1.       本院年度施政計畫相關業務。

2.       單位主管指定之專案事務或行政業務。

3.       本院指定之研究參與。

4.       本院核定之院內外服務。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前款行政服務之工作內容及績效指標,應由新聘研究人員於到任後一個月內與單位主管研商後提出,並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

五、新聘研究人員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評鑑者,得予續聘,並於第二次續聘起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新聘研究人員未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第一次或第二次評鑑者,於該次聘期屆滿後不予續聘。

六、   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