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產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
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
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二)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
大面積者。
(三)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不包括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
(四) 重建: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三、申請人為改善生活需要,必需修建、改建、增建、重建地上私有房屋,或
就申租時既有之建築改良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同意書。
前項之申請人,以訂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為限。
學產空地之租賃,以公開招標或短期出租方式辦理者,其同意書之核發,
依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及學產不動產短期出租要點之規定辦理,不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申請核發同意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
(一)擬申請同意書清冊。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五)切結書。
(六)修建、改建、增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就申租時既有之建
築改良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免附)。
五、申請核發同意書案件,由本部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三) 核發同意書:
1、 修建、改建:經初審同意後,逕予核發。
2、 增建、重建:應提報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核定後,由申請人一
次繳納申請當月月租金十八倍之權利金後,核發同意書。但同一增建或重建
案,於取得使用執照前,申請變更原建築設計,復申請核發同意書者,免收
權利金。
3、 補辦建築執照者:申請人係就申租時既有之建築改良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
,經初審同意後,逕予核發。
承租人未經本部同意,逕予修建、改建、增建、重建後,始依規定申請核發
同意書者,應於承租人繳納發現當月月租金二倍之違約金後,依前項規定補
辦申請核發同意書。
六、 經本部核發之同意書,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