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我國參加各種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各該運動代表隊技術水準及競技實力,以爭取優異成績,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範圍分別如下: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包含夏季及冬季)。
(二) 亞洲運動會。
(三) 東亞運動會。
(四) 世界大學運動會。
(五) 其他經本署核定者。
三、申請及作業程序(如附件一)如下:
(一) 國外移地訓練:
1、 實施前二個月提出國外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2、專案報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核後轉報本署辦理。
(二) 國內移地訓練:應於實施前一個月提出國內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分別如下:
(一) 國外移地訓練:
1、膳宿費:
(1) 按移地訓練地區生活指數分級酌予補助(補助基準如附件二)。
(2) 本署專案核定之選手培訓隊(含精英、重點)教練及選手(含支援培訓隊專業人員)出國比賽或國外移地訓練經費,全額補助。但其補助額度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出差人員生活日支數額」為上限,並應覈實檢據核銷。
2、 機票款:按經濟艙票價補助(應檢附票根及代收轉附證明);其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補助或邀請(受訪)單位提供者,不得重複補助。
(二) 國內:
1、 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教練新臺幣一千四百元,選手新臺幣六百元(覈實檢據核銷)。
2、 膳雜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 交通費:覈實補助往返交通費(火車自強號,汽車國光號)。其屬離島地區而有搭乘飛機或輪船之必要者,均應以經濟艙票價補助,且檢附票根覈實補助。其有必要者,得以國訓中心車輛接送。
五、核銷方式分別如下:
(一) 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詳實訓練績效報告(報告表如附件三),併支出憑證送國訓中心辦理核銷撥款。
(二) 其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且不予核銷。
六、績效考核方式分別如下:
(一) 未按本署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列入紀錄,不得再行補助。
(二) 其經本署核定以國外移地訓練方式而有另行參加國際公開賽、巡迴賽或邀請賽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且應附各該參賽成績報告表。
(三) 其經本署核定實施國內移地訓練而經督訓發現未按計畫執行或安排不佳者,得廢止其核定,且即時停止移地訓練計畫。
七、本要點各該經費,由本署撥付國訓中心各該年度經費內支應。
附件一
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輔導申請作業程序表
附件二
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補助基準表
附件三
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績效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