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實施績效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昇服務效能與施政品質,評核本部所屬機構及本部各單位施政績效,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管理方式:

採目標管理方式,由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及所屬人員,依本部年度施政計畫或重大業務,共同參與設定單位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研訂績效衡量指標,透過績效考評作業,使同仁工作績效與單位績效目標結合並提昇質量,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以發揮下列二項效能:

  (一)行政效能:指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提高行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施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二)財務效能:指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及預算,具有增進經費運用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益者。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所屬機構:指本部所屬之三級機構與四級機構,各機構亦得參照本要點研訂機構內部績效管理考評作業之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包括任務編組單位):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參事督學室、督學室、國會組及新聞組,共計十八個單位。

四、評估組織及職掌

(一)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

1組織:置委員九人,除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綜合規劃司管制考核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自本部考績委員會成員中圈選單位正副主管三人、票選委員一人,並指定政務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職掌:

1審核本部各單位各項施政計畫、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2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複評本部各單位年度績效後,簽陳主任秘書及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二)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

1組織:由部長指定委員五人,除終身教育司正副主管其中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另自次長及本部各單位正副主管中圈選四人,並指定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職掌:強化所屬機構訂定之績效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及評核結果之關聯性,由本部業務督導單位初審機構之各項施政計畫、績效目標、績效衡量指標與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提本小組複評後,簽陳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五、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績效之評核:
    就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間之績效評比分等,作為績效評核結果之依據,其規定如下:
  • 考評程序及時程:
 
作業項目 辦理時程 主辦單位
  • 目標設定:
(一)設定原則:
1、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以落實公務人員聞聲救苦、傾聽人民聲音為目標,彰顯本部日常施政作為均能傾聽民眾聲音,瞭解民眾需求,並積極推動執行。
2、各單位應將主辦之「由院列管計畫」或「部會列管計畫」列入目標管理項目。
3、上級長官交辦之重要事項或機構、單位內之重點業務,具有代表性,得依客觀方式加以具體評估者,宜得列入。
4、執行進度能以十月三十一日完成為原則,因故須於十一月以後完成者,應敘明截至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之目標值。
(二)績效目標評分表(附表一):
1、施政計畫(重大業務):由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及所屬人員依年度施政計畫或重大業務,選擇三項至十項施政計畫(重大業務),至多不超過十五項。
2、績效目標:每項施政計畫(重大業務)應由機構首長或單位主管與所屬人員共同設定一項以上績效目標項目,至多不超過八項。
3、績效衡量指標預期成果:每項績效目標應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並研訂若干績效衡量指標,設定後不得更改。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
 
 
 
 
  • 目標核定:
本部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項目,應先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報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所屬機構經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提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審議,並簽陳部長核定後函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構。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人事處主辦、綜合規劃司協辦。本部各單位設定之績效目標評分表,應簽會綜合規劃司管制考核科並經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請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所屬機構部分,由人事處彙整並送請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提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審議。
  • 目標變更:
(一)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設定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施政計畫,於簽奉部長同意後得以新興計畫取代。(格式如附表二)
(二)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設定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彙整。(格式如附表二)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所屬機構主辦,人事處協辦
  • 績效考評:
(一)自評: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應就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項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三),及「本部各單位重大教育事項處理績效報告」(本部)或「所屬機構創設性或重要施政績效評核及經費執行情形報告」(部屬機構)(格式如附表四、五),送人事處彙整。
(二)複評: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後,提送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核;部屬機構經本部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提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複評。
(三)綜合考評:由人事處彙整本部所屬機構與各單位年度績效考評之自評及複評結果,簽陳主任秘書(限本部各單位)、常務次長、二位政務次長及部長作綜合考評。
 
每年十一月一日前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所屬機構送人事處彙整
 
 
 
 
 
 
人事處主辦、所屬機構業務督導單位協辦
 
 
 
人事處
 
 
  • 考評結果執行:依考評結果作為分配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人事處、所屬機構
 
(二)評分基準:
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應就所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項辦理評核,評分基準及配分如次:(詳如附表六)
評分基準 配分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三十分
目標執行進度 三十分
目標達成度 四十分
 
(三)成績評定方式:
1、自評:由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依其年度績效目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並不予計分。
2、複評:
(1)本部各單位:
A.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B.業務作業及行政管理評核項目表(詳如附表七),占總成績百分之五。
(2)所屬機構:
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依所屬機構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3、綜合考評: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年度績效複評結果,先簽陳主任秘書(限本部各單位)、常務次長及二位政務次長作綜合考評後,再簽陳部長作綜合考評,主任秘書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限本部各單位),三位次長(二位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綜合考評分別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及部長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經陳報部長核定後,為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該年度績效評核之總成績;部長對評核結果有疑義,得發回所屬機構績效評估小組及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重行審議。
(四)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分配本部所屬機構及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依據,其計算方式如下:
1.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本部所屬機構或各單位績效點數×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
2.本部所屬機構或各單位績效點數=本部所屬機構或各單位受考人數×績效評比分數
3.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本部所屬機構或各單位得考列甲等總人數÷本部所屬機構或各單位績效點數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