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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
    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
     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
     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
     北市立教育大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或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
     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附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所列項目,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四、補助原則、重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

  (一) 補助原則:

    1、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
      色邀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
      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
      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
      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邀集前
      目所定相關學校、機關(構)召開會議或徵詢其意見,據以
      研商規劃區域輔導活動及擬訂教師所需之進修計畫。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餘各校配合款為本
      部補助金額之三分之一。

    4、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
      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
      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5、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
      教育輔導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6、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1)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
         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 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 重點補助項目:

    1、教師生涯發展課程: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
      展階段縝密規劃。

    2、配合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調整開設
      教師所需增能課程,例如輔導、教材、教學及評量。

    3、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調整開設公民與社會、生涯規
      劃、生命教育、藝術生活等進修課程或其他所需增能課程,
      例如教材、教學及評量。

    4、其他重要議題,例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英語文教學、生
      活防災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數位學習、生命教育、
      人權教育、現代公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永續
      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海洋教育、本土教育、藝術與美感
      教育、品德教育、閱讀理解策略及情緒管理等。

  (三) 經費編列: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
      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
     導實施計畫會議,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
     實施計畫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
     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
     目的、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
     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
     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
     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
     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
     款)、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
     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
     ,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 請撥: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
     ,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 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
     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以光碟片製
     作,內容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包括活動照片剪影)、檢
     討分享、問卷回饋統計及改進建議等),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
      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
      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
     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
     助經費之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
     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