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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審查原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總統青年政策之萬馬奔騰計畫。

  (二)行政院挑戰二零零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與觀光
    客倍增計畫。

二、目的: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前點所定計畫成效
    ,因應二十一世紀教育國際化潮流,鼓勵學生實際參與國際交流,藉
    由統合高中高職國際教育資源,建立國際教育旅行交流機制,積極推
    動學生國際教育旅行,拓展高中職學生之國際視野,並促進外國學生
    來臺教育旅行,達成國際教育交流之目的。

  (二)學校得藉由與國外學校積極互動,以發展臺灣教育之特色,並推動學
    校之國際化;學生得藉由接待國外教育團體及到國外參訪,實際體驗
    不同文化,了解國際趨勢,培養語言能力及國際禮儀,並積極行銷臺
    灣,推廣臺灣之人文習俗、生態景觀、飲食文化等特色。

三、補助範圍及對象:

  (一)各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各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及縣(市)立高級中學,經教育部核定;其成團學生數,
    視當年度申請出團人數及經費編列情形,由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定之
    。

  (二)學校參訪教育交流應以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及有效促請交流學校來
    臺教育旅行為目標。

  (三)前款教育旅行以有二校至三校之交流為內涵,其學校交流基準如下:

    1、主交流學校一校:以教育交流互訪、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為目
      標。

    2、副交流校一校或二校:以教育交流親善互訪、聯誼參觀為目標。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海外教育旅行,整個行程以六天五夜以內為原則;其教學參訪學
    校應達二校以上,或一校全日,始得提出計畫及經費需求表送審。

  (二)學生數每十六人,以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為原則,每名工作人
    員之經費補助以團費之一半為原則;初次組團赴海外教育旅行之學校
    得辦理行前行程勘查,勘查人員以一人為限,並應於出發前至少三個
    月前辦理,每人全額補助團費。

  (三)弱勢族群學生(原住民、持有公家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之清寒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人數,以不超過參加學生數之
    十分之一,每人以補助團費之一半為原則。

  (四)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滿十六人,每人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助半
    額團費。但設有融合班與普通班之特教學校,其參與之普通生及身心
    障礙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以上,且其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十二人
    以上者,得補助每人新臺幣五千元,身心障礙學生每四人,補助隨隊
    輔導人員一人半額團費。

  (五)補助臺灣國際教育旅行聯盟總會(以下簡稱聯盟總會)及各分會辦理
    各項教育旅行推展活動經費(包括人事、設備、接待來訪單位、配合
    教育部辦理各項說明會及編列宣導手冊等經費)。

  (六)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之經費,應依教育部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初審:各申請學校應填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內高
      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申請表」,並附該年度國際教育
      旅行實施計畫(含行程企劃、籌備計畫等),向聯盟總會提出申
      請書面資料,以利審查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聯盟總會依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進行評估審查。

    3、會審:由本署、聯盟總會及各分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共同審查,
      決定年度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二)補助國際教育旅行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三)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事前說明會及語言文化研習等;
    說明會應該加強海外安全講習。

六、經費核銷:獲補助學校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
  束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七、補助成效考核:獲補助學校應依申請計劃內容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一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本署將追蹤各校教育交流效益,並列
  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