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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置以兼
           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
           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
               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 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 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作機關。

     2、 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 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 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

     5、 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每校以核定三計畫(班)為
          原則。

     6、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主管機關
          核定班級為限;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學校,除採四合一模式申請並經有
          關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申辦專班。

  (二) 運作方式:

     1、 三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 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
            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
            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 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課程應完整規劃,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
            選成班之規定。

     2、四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

       (1) 高級中等學校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
            ,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級中等學校上課,第
            二年同時接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必要時,得以進修學校辦理。

       (3) 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 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 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模具
       、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織、服飾、表
       面處理、綠色能源、觀光旅遊、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精緻農業等。

  (二)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中政府機關訂有
       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五、 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 審查作業:

  (一)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指定期限
       及方式提出申請;其計畫內容大綱得參考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
       、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 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四) 複審作業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五) 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部俟各校依規定
       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 計畫經核定後,各校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教學模式,但
       屬課程或合作廠商調整變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者,得
       變更之,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違反者,本部得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
       追繳補助款。

七、 審查基準:

  (一)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機制。

     2、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定型化訓練契約。

     4、 合作廠商應明定學生身分別與給予合理之生活津貼或待遇。

  (三)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致性。

  (四)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八、 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 經費補助原則:

     1、 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開班之第一
          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技專校院
          開班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
          款;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
          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2、 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印
          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3、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 經費核撥及核銷:

     1、 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

九、 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事項:

     1、 實際開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

     2、 合作高級中等學校專班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端之比率。

     3、 技專校院端學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

     4、 畢業生留原合作廠商就業之比率。

     5、 其他本部規定應填報事項。

  (二) 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
       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
       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 推動工作:本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合
               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
               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