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協助
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活動,落實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擇優獎助各校積極發展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
特色,全面提升學生事務及輔導功能,以促進校園安定及和諧,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助對象:
(一) 補助對象:各校。
(二) 獎助對象:各校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並經審查通過
者。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 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及
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化、營造
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提升
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願景;其目
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 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針
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培養具
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本部施政主軸
,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四、基準:
(一) 補助基準:
1、各校學生人數(以本部調查各校之在學學生人數為基準,以
下同)在一千人以上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
一百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四
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2、各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補助款為每年度
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
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3、各校學生人數未達二百人者,以定額方式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並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依其目標與策略,具體
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4、當年度新設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專科之大專校院,配
合年度經費使用之期限,每校基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另依學生人數(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學生人數為基準),日間
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元,不適用前三目規定。
5、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補助款
額度,以不低於各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6、在學學生人數以目前在學校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
學部、專科部等)之學生計算,選讀生、休學生、延修生、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或辦理各項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得列計。
7、日夜間學制學生歸類方式如下:
(1) 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於日間上課者,以日間學制
學生計。
(2) 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包括在職班及
在職專班)、專科夜間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辦理
之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或進修學院於夜間及假日上課
者,以夜間學制學生計。
(二) 獎助基準:
1、獎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接受審查之結果、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人
力編制及學校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擇優獎助,獎
助額度以不超過本部當年度補助該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
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申請獎助之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填列表格
附件六):
(1) 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
條及第七條規定。
(2) 本部補助之上年度各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按計畫
內容確實執行完畢。
(3) 各校編列配合款之執行經費總額高於補助款。
(4) 經本部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訪視未發現重大缺失。
(5) 需編列學校配合款占獎助總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3、審查計分方式(請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
九):採一百分至零分之評分制。
4、審查項目及所占比率:
(1) 學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發展性及延續
性占百分之三十;其曾接受本部經費補助辦理特色主題
示範計畫者,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 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及其可達成效益程
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3)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經費執行成效訪視
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4) 本部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經費中用於辦理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經費之提撥比率及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 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績核計:依各項目成績所占比率,核算總成績擇優獎助。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 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2、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內聘社團
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加班費、教職員工值班
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練及比
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外)、儀
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但當年度新
設或職校改制專科之學校,得由學校配合款購置學生事務及輔
導相關設備,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五十。
3、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及輔
導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或旅遊、
代表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或用以
補助其他機關團體。
4、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 學校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
費之申領及核銷,應依學校內部行政作業規定辦理。
(2) 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
團之獎勵措施(包括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
及獎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
過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
學校配合款之百分之十,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
程。
(3) 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
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4) 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
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
不得超過該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活動經費不足者
,得以學校配合款或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5) 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幅
度以不超過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補助款或學
校配合款流用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補助款或學校配
合款以外經費支應致工作項目支出超過百分之二十,或
有新增之工作項目者,應填具「計畫項目及預算變更彙
整表」,併附修正「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
及概算表」各一份,於活動舉行前,函報本部核定,始
得動支。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變更,應於經費使用年度
結束當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5、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主任)及簽
會學校會計單位,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
支;核銷時亦同。
6、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生
事務及輔導活動。
7、學校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及目標,具體規劃年度學
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依報本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竣後
,應由學校會計單位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學生事務處
保留活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明細表、
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依報本部
計畫之目標別及項目別整理;全校性之研習性活動並應包括問
卷回饋統計分析。
8、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處理,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辦理。
9、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及
成效報告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補助款
若未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本部。
(二) 獎助經費:
1、經費以用於辦理特色主題計畫相關活動為主,並不得支付一般
人事費用及購置設備。
2、獎助經費之使用比照補助款規定辦理。但單一活動之辦理,其
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本部獎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其
財務收支及會計作業,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獎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成效報告表一份(填列表格附
件十),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獎助經費未
按計畫用罄者,應繳回本部,並列為審查下年度之獎助學生事
務及輔導工作經費之參考。
六、使用期間:
(一) 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當年度撥付補助款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全
數執行完竣。但學校配合款得配合學校學期結束之時間,延用至下
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全數執行完竣。
(二) 獎助經費:應於當年度撥付獎助款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執行完
竣。
(三) 前二款所稱執行完竣,指已以完成核銷並付款。
七、作業程序:
(一) 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相關計畫,如有計畫延誤報部或
不當之情形,本部得逕予審查刪改後核復。
2、本部得延聘相關學者專家針對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二) 獎助經費:
1、各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本部特色主題計畫,所送各項資料應
確實填報,如有疏漏或不實者,由申請學校自負相關責任。
2、各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及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
,應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提報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於本
部所定期限內函送一份到本部。
3、已於上年度接受本部特色主題計畫經費者,特色主題三年中長
程發展計畫之成績占百分之十五,該計畫上年度之執行成效占
百分之十五。
4、本部得延聘相關學者專家成立獎助私立大專院校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經費審查小組,針對各校資料進行初審,作為評分之依
據。
5、本部於邀集學者專家召開獎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
作經費審查會議,進行複審後,函覆各校並辦理撥款事宜。
八、績效考核:
(一) 本部為瞭解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本部各項獎補助款及學校配
合款執行情形,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訪視:
1、組成訪視小組,統籌整體訪視事宜:
(1) 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
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 辦理訪視行前說明會。
(3) 訪視結束後,應彙整訪視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布。
2、訪視工作內容如下:
(1) 經費依報本部計畫執行。
(2) 活動實施成效及成果資料保存完整。
(3) 經費使用符合本部所定獎補助經費要點相關規定。
(4) 邀集學務主管人員共同規劃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提撥一
定比率用於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經費,並訂定相
關經費支用規定或計畫;該經費之動支,應事前簽報學
生事務長(主任)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並經校長或授
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5) 憑證處理符合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
(6) 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導、運作及成
效。
3、訪視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4、訪視委員及參與訪視相關工作人員因訪視工作獲取之各項資訊
,應負保密義務,非依法或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二) 各校經查核就本部獎補助款項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不符原定計畫之
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並追繳。學校配合款未按編列預算全數
執行者,且執行數低於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應依其未達補助款實
際執行額度之差額,扣減下年度之補助款;本年度學校配合款編列
數比照原訂編列預算數編列。
(三) 各校執行本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列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校經費之參
考。
2、列為本部下年度獎補助各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之審查依
據。
(四) 經訪視小組認為有必要繼續訪視之學校,於次年辦理追蹤訪視,
並依訪視報告結果,就訪視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受訪學校,彙集相
關名冊,送請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項獎補
助經費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