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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私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五、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推廣教育專班者。


第 3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預算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
前項編列之預算應優先獎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者。


第 4 條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經核准立案或私立學校特殊教育班經核准設立二年以上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每年度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申請
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及證件申請獎助: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者。
二、改善校舍或增置重要儀器設備對於特殊教育教學確有助益者。
三、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班) 具有前項情形﹐於同一學年度經依私立學校獎助
規定獎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第 5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班) 得為下列之獎助:
一、校舍建築費用。
二、購置教學相關之設備。
三、改善師資、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費用。
四、獎勵特殊教育教學上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之教師獎助金。
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六、促進校務發展之費用。
七、其他專案核准之獎助。



第 6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地區需求,鼓勵籌設身心障礙類私立特殊教育
學校 (班) ,對於准予籌設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得依前條規定酌予獎
助。


第 7 條
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
,得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復健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推展。
四、特殊教育之研究與實驗。
五、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六、特殊教育活動之宣導。
七、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八、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第 8 條
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
事項,得於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提出申
請: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8-1 條
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推廣教育專班者,得於開班三個月前檢
附學校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紀錄及需求調查,向教育部申請授課鐘
點費、教材費及學生輔導費之獎助。


第 9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本辦法獎助工作,應根據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
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查。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11 條
依本辦法受領獎助者,應詳細列帳,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財產管理,以備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查核。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