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一百零二年
至一百零五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評估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掌握校舍現況及安全性。
(二)推動國民中小學校舍結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提升校舍耐
震能力,確保師生安全。
三、補助性質及定位:
(一)本要點補助為一次性、總量性、示範性、競爭型之補助。
(二)本計畫由本署補助安全疑慮較高之國民中小學校舍補強工程經費;
其餘尚有安全疑慮之校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依校舍急迫性及安全疑慮高低,逐年籌編經費補助其補強
工程經費。
四、補助事項: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
1、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署申請詳細
評估經費補助。
2、經本署或本署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校舍現況普查後,發現尚未進行
初步評估,並經確認仍在使用中(包括低度使用)之校舍,本署
得視情況補助其初步評估經費。
(二)校舍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
鑑定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向本署申請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
經費補助或單獨申請補強設計經費補助。
(三)原獲本署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之校舍,於實際施工開挖後發現校舍無
地樑且材料劣化嚴重之情形,或經補強設計審查委員審查或現場會
勘後認其應改拆除重建方式辦理者,應專案報本署同意後始得為
之;本署僅補助其拆除整地(不包括重建)所需經費,其餘重建工
程所需經費由其主管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其他行政措施補助。
五、補助原則:
(一)校舍耐震能力評估方面:校舍耐震能力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
且急迫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其詳細評估經費。
(二)補強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2、位於鄰近活動斷層帶兩側二百公尺以內之國民中小學校舍,屬強
烈地震來臨時之高危險群,其耐震能力評估或補強需求,應列為
優先補助對象。
3、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應於確定可籌得後
續年度財源後,始得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
式辦理。
4、各地方政府彙送其所轄國民中小學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時,應
提出其校舍使用現況及未來三年學生數推估情形之具體說明;其
校舍已閒置、因學生數逐年減少致該校舍有閒置之虞,或該校舍
已完成報廢程序或依規定應予報廢者,均不得向本署申請補強工
程經費補助。
5、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校舍報廢有困難
者,不得申請補助。
(三)教育部或教育部各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補助之同一執行項目,地
方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不得向本署重複申請補助。但因計畫經
費需求較大且經各補助機關(或單位)協調後同意採分攤方式共同
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1、基本原則:本署補助比率至多百分之九十;不足經費,由該地方
政府自籌。但財力等級不佳之地方政府,其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
形良好者,本署得依專案性計畫之性質,提高其補助比率。
2、補充原則:
(1)本署得要求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耐震補強相關經費(包括校舍之
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等)補助時,承諾額外提出支用於老
舊校舍補強整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其他預算來源(非教
育部或教育部各署補助款部分)之配合款,該配合款之額度以
至少達本署當年度核定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
嚴重不佳或未能編足本目之(1)配合款額度之地方政府,本署
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最低調降至百
分之五十)。
(3)依本要點受補助學校相關工程,其所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應
由各該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其因地方政府未落實後續維護
管理致校舍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者,本署得適度扣減
其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4)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用途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補
強整建(包括耐震能力評估)之經費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本署得適度提高其經費補助額度或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
之九十為限。
(5)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
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地方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據學校現況及
實際需要辦理初審後,報本署辦理。
(二)本署依地方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由本署視情況
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並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
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不足或急迫程度較高
者,本署得自本計畫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經費收支:
1、本署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
理。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理,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
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3、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支出憑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餘款之處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
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
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該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得免予繳回。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地方
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調整經費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就其申
請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或通盤檢討後,收回年度剩餘款
並改分配予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利用。
(三)本署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
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程查核。
(四)本計畫年度補助經費,除確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外,執行率原則
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當年度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本
署、地方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予敘獎;當年
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者,本署、
地方政府或其所轄國民中小學之業務相關人員應檢討其責任,情節
嚴重者,應予議處。
(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
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其
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不佳且經本署列管及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
本署得於當年度註銷收回部分補助款額度,並得要求該地方政府自
籌經費補足之。
(六)各地方政府及其所轄國民中小學違反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
或第三款規定者,本署得要求其全數繳回補助經費,並視情節輕重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