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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1: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
    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
    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
    工作,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卓越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二)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
        績優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例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三)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
        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學校
        從事學務(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括教師、
        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者。
     2、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推薦為
        優秀導師,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導師者。
     3、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4、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
        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四)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特殊教育人員。
  (五)獎勵名額:
     1、卓越縣市獎二名。
     2、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
     3、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導師獎、傑出行政人員
        、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不超過五十一名為原則。
     4、前三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本表每三年依當學年度之
        學校設置情形檢討一次)。

三、初選:
  (一)薦送單位及原則: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
        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
        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函報本部;
        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前,並應提供實地訪視報告。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
        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
        優秀導師、特殊貢獻人員,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及行政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除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報各該直轄市政府,其餘函報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
    (3)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
        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
      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
      、所屬優秀行政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召開各區
      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將薦送區內專科
      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特
      殊貢獻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4、本部:
    (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
        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
        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並將評選小
        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本部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所屬優秀行政人員、特
        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
        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報時,應
      備妥下列資料(所送資料不予返還):
    (1)遴選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九,以十頁為限)正本一式三份,如有
        相關補充資料,以二十頁為限;其資料應依序裝訂避免使用資料
        夾,並附電子檔。
    (2)評選會議紀錄(如有相關佐證資料留存薦送單位保管)。
   2、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1)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其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以最
        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2)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活照
        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
    (3)優秀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優秀導師及績優學校,應提供實務案
        例文章一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
        密原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並附電子檔。
   3、薦送單位應於遴選表上加蓋薦送單位印信,並加註友善校園獎評選
      小組薦送評語。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籌組本評選小組。
(二)本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
      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傑出學務人員、傑出輔導人員、傑出導師
      、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2、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
      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
      選之客觀公正。
(三)本評選小組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選作業。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與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事項,占百分之三
      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導師:
   1、依據所屬學校導師規定推動工作,占百分之四十。
   2、推動導師工作(含發展性輔導)之具體實績或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
   3、輔導學生之具體案例(包括與其他校內外單位合作輔導),占百分
      之三十。
(四)特殊貢獻人員:
   1、貢獻內容與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2、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3、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三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獲本要點表揚之卓越縣市、學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座,並函
      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
      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獲本要點表揚之傑出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幀,並函請其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三)中央、各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優秀及績
      優人員及學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
      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
      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
      廢止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
      、獎座。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