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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
    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國內外私人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
 
(一) 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二) 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及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定認可名
     冊所列之國外與港澳地區大專校院。
 
(三) 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例如企業、公司、財團
     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等);其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由學校依其特性訂定
     作業規定或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通過後辦理。


三、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曾任前點私人機構之年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得申請採計提敘薪級:
(一)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二)原任職務為專任,並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三)國外任職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
      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
      署之證明文件。


四、前點第二款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原任職務
    與擬任教師職務須具之資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取得
      下列資格者:
      1.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
        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副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得認
        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3.講師: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
        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之規定取得
      下列資格者:
      1.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八
        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副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自第
        四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3.助理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得
        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4.講師: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
        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三)現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具有本部審定通過之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後,所任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教師修畢博士學程並完成論文口試,因學制因素未及取得學位證書者
    ,為辦理該期間任職年資之認定,自取得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日
    起,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其臨時畢業證書僅敘述完成修業課程,
    而未敘明已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者,不得視為具有博士
    同等學歷。


五、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大專校院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以
    職前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證書者,其用以取得教師資格之職前年資,不
    得採計提敘薪級。


六、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所具曾任私人機構之年資經審定合於採計提敘
    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酌予提晉薪級;其每滿一年最多提敘
    一級。


七、各校擬聘之新職教師具有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並申請採計提敘者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宜於審查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年資得否
    採計提敘及得提晉之薪級數,並將審議結果送請人事單位辦理發聘及
    敘薪事宜;其於聘任時未申請採計提敘,而於完成聘任程序尚未敘定
    薪級、薪級敘定未滿一個月前,申請採計提敘者,其年資得否採計提
    敘及得予提晉之薪級數,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人
    事單位依規定採計辦理敘薪,並溯自起聘之日改敘;其於敘定薪級一
    個月後,始申請採計提敘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人
    事單位依規定採計辦理敘薪,並自審定之日改敘生效,不得溯自起聘
    之日改敘。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