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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之職務遷調,以強化人才培育、拓廣同仁視野、落實終身學習機制並激勵業務創新與突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部編制內職員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之遷調。

三、    本部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常務次長。

(二)主任秘書。

(三)部、次長室擔任秘書工作人員。

(四)人事人員、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政風人員、法制人員及中部辦公室人員。

四、    本部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部司()長間之遷調。

(二)本部副司()長間之遷調。

(三)本部同陞遷序列簡任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部科長、組主任間之遷調。

(五)本部同陞遷序列薦任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本部同陞遷序列委任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遷調,由部長指定之。

前點第五款人員具備本部其他單位同陞遷序列職務所需職系任用資格者,得自願參加跨司處職務遷調。

四之一、本部與所屬機關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辦理下列職務遷調:

(一)本部司()長、參事、督學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間之遷調。

(二)本部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間之遷調。

五、    本部各單位人員,除得不實施職務遷調人員外,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實施職務遷調:

(一)年齡:簡任、薦任非主管人員未滿六十歲者;委任人員未滿五十五歲者。但自願參加遷調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年資:

    1.副司()長:在同一司()任副司()長職務連續滿五年。

    2.簡任非主管人員:在同一司()任簡任職務連續滿五年。

    3.科長、組主任:在同一司()任科長或組主任職務連續滿六年。

    4.薦任非主管人員:在同一司()任薦任非主管職務連續滿六年。

    5.委任人員:在同一司()任委任職務連續滿七年。

六、    職務遷調於每年一月辦理,遷調年資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每年度應予遷調人員由人事處造列名冊簽會各單位主管意見,並調查自願申請遷調人員名單(如附表一)。遷調人員名單確定後,依遷調志願順序造冊,提請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自願申請遷調人員須於現職單位服務二年以上。

七、    審議小組由政務次長、二位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或請遷調人員到會面談。

遷調人員填寫之意願提供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基於各單位間業務考量、遷調人員生涯發展及專業培養等因素,必要時得作適當調整。

審議結果經簽奉部長核准後,應通知遷調人員及其單位於二個月內辦理遷調,並應於該期限內完成業務交接。

八、    本部每次遷調人數不得低於當年度應予遷調人數之五分之一。

各單位於年度間因業務需要進行遷調之個案,併入前項遷調人數計算。

因業務需要或特殊狀況,暫不實施職務遷調者,應由單位主管敘明理由(如附表二)提審議小組審議後簽奉部長核准,並以二次為限。

九、    本部人員未經銓敘審定擬遷調職務職系者,得先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規定認定具有本部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十、    本部人員於司處內之遷調,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但於同一科()任職滿三年者,應辦理科()間遷調。

十一、  本部駐外人員之職務遷調,依本部駐外人員任(派)用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  本部職務遷調先以自願申請遷調者為對象進行試辦,以符溫和漸進原則。

十三、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為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辦理人員遷調,得參照本要點另定職務遷調規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