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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
  言文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
  使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聘書
      之專兼任教師。

    2、學生組: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包括碩士班、博士班研究
      生)。

    3、社會組:前二目以外之民眾。

  (二)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參選組別。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閩南語、客家語四千五百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二千詞
      以內。

    3、短篇小說:閩南語、客家語一萬三千字以內;原住民族語五
      千詞以內。

    4、翻譯文學: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

  (二)前款徵選文類,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三)各徵選文類,投稿者得同時參與評選,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
    ,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

  (一)閩南語、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
      萬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原住民族語

    1、詩詞:入選十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翻譯文學: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3、散文: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4、短篇小說:入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參照閩南語、客家語
    或原住民族語之規定辦理。

  (四)錄取名額得從缺,在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並列名次,各語言
    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

    由各語言別依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以上
      者,不得報名參選該類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經獲
      得其他單位發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

    4、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
      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金、獎座或獎金,應予繳回。

  (三)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資料
      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主辦單位要
      求補正,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3、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投稿原住民族語之作品,以族語撰文,使用本部公告之「原
      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稿閩南語及客家
      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均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閩南
      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

    5、用字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
      ,得修改為本部公告之用字。

八、評審:

  由辦理單位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辦理單位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授權本部對於參選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
    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