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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標準規格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之印製符合一定標準,特訂
    定本印製標準規格。


二、紙張
 (一) 封面
      教科書、習作採用一九○g平方公尺以上銅版紙或銅西卡紙。
 (二) 內文
      1.國民小學教科書、習作採用八○g平方公尺以上淺米色道林紙、
        輕塗布紙、再生紙;畫刊紙。
      2.國民中學教科書、習作採用七○g平方公尺以上淺米色道林紙、
        輕塗布紙、再生紙;畫刊紙。


三、字體及字號
 (一) 國民小學
      教科書、習作正文部分採用教育部頒定之標準楷體字。
      1.低年級 (一、二年級) :正文部分採用 32 級 (22  點) 以上,
        須全部加注音符號。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24 級 (16
        點) 以上。
      2.中年級 (三、四年級) :正文部分採用 24 級 (16  點) 以上,
        三年級須全部加注音符號。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20
        級 14 點) 以上。
      3.高年級 (五、六年級) :正文部分採用 22 級 (15  點) 以上。
        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18 級 (12  點) 以上。
 (二) 國民中學
      正文部分採用楷體 20 級 (14  點) 以上或宋體 18 級 (12  點) 
      以上。
      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16 級 (11  點) 以上字級。


四、開數
    不小於二十五開本 (14.8cm x 21cm)  ,不大於十六開本 (19cm x26
    cm) 。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