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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
    點費及導師費,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及增置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
         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 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依本要點聘任之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附設中、小學申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及導師
    費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 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運用規定: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
             任專任教師。

         2、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領兼課鐘點費。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四) 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所餘節數,聘任編制
         內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七十萬元為限;聘任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
         補助六十萬元為限(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
         之費用);由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包括代課、代理教師)兼任者,
         每星期補助二節兼課鐘點費;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除補助上開二節外,
         每星期再補助二節兼課鐘點費。

    (五) 補助導師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
         學校之普通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不含技藝專班)導師費,每月一千
         元。但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
         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費三千元,由本要點之補助款
         支應。

     (六) 第四款鐘點費補助,每年以四十星期為限;其為代課、代理教師者,並
          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補助金
          額,以鐘點費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之。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六款規定,訂定補助款之運用規定。

五、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申請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 公私立國民小學總班級數九班至二十班者,每校補助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二) 第一款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部、分班、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
          教育班之班級數,並以該校申請之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三) 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 行政人員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由學校依需
          求公開甄選之。

     (五) 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進用學校,並
          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六) 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二萬元為原則(含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
          工保險、年終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
          存之公提儲金);實際補助金額,視年度預算定之。

六、前點經費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教師代表及
    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條件擬訂;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
    、學校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需求
    訂定之事項。

七、公立國民小學申請增置編制內教師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 申請本點補助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主管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
          師員額編制表修正為每班教師一‧六五人以上,且一百零三學年度國小
          教師員額控留比率,應降至百分之十以下;一百零四學年度後應降至百
          分之八以下。

     (二) 專任教師之補助,每人每年以七十萬元為限,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
          萬元為限(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三) 補助人數,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當學年度全縣市普通班總班
          級數為設算基準,乘以至少0.05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四) 補助金額以補助人數乘以第二款專任教師之補助規定,核實撥付。

     (五) 第二款補助金額,至少百分之九十五應聘任專任教師,其餘額,得聘任
          代理教師。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所屬學校情形特殊,有聘任代理教師超過補助
          款百分之五之必要時,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並將少子女化及未來教
          師超額分析,納入第十點計畫中,報本署核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一百零二
          學年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其補助人數或比率,由本署定之,不適
          用前六款規定。

八、公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師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 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四類。

     (二) 本點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應優先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
          小型學校係指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十二班以下(含十二班)之學校(不
          含分校分班);其餘百分之五十,應優先補助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鐘點費;有賸餘者,得視課務所需,補助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

     (三) 聘任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萬元為限;各學習領域特殊師資
          (例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聘任為原
          則,二校合聘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二萬元為限;三校以上
          合聘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三萬元為限。前揭補助含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四) 補助鐘點費,每年以四十星期為限;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二
          百六十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每小時三百二十元。其為代課教
          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兼任教師者,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補助金額,以鐘點費補助金額之百分之
          十三計算之。

     (五) 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平均每校以
          增置一人為限;但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校得增置
          二人。國立附設小學之教師員額編制未達每班一點八人者,以增置至每
          班一點八人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及偏鄉特色遊學等事宜,每校得再增置教師。

     (六) 前款增置教師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
          配及運用。但學校普通班總班級數為九班以下,且學生人數未達五十一
          人者,應優先補助。

     (七) 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
          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本於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增置之編
          制外教師彈性運用,並對教師之授課節數全面規劃及調整;必要時,應
          依教學需要,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並得將部分增置之編制外教師
          用於協助編制內教師進行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
          務時所遺課務。

九、公立國民中學(不含高中附設國中部,蘭嶼高中國中部除外),其屬偏遠或特
    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
    班級數十四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師之補助;其補助
    規定如下:

     (一) 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四類。

     (二) 聘任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萬元為限;各學習領域特殊師資
          (例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聘任為原
          則,二校合聘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二萬元為限;三校以上
          合聘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三萬元為限。前揭補助含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三) 補助鐘點費,每年以四十星期為限;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兼
          任教師者鐘點費,每小時三百六十元。其為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及兼任教師者,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
          擔之費用,補助金額,以鐘點費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之。

     (四) 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平均每校以
          增置一人為限,並優先補足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直轄市、縣市
          政府配合本署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偏鄉特色遊學等事宜,每校得再
          增置教師。

     (五) 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
          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十、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運用情
    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本要點補助經費。

十一、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
      國民中、小學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彙整並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依據
      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核定各校分配金額後,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
      ,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
      提出;本署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審查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前項核定金額,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報各該政府變更計畫
及補助金額後,報本署核定;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報本署核定。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二項計畫及補助金額。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補助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與
      學校代表、直轄市、縣(市)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十三、本要點之補助經費,除申請第九點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級地
      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外,其餘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

  前項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依行政院有關預算之執行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除第四點及第五點採全額補助外,其餘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五、本要點所定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按每年八月、
      次年一月,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
      百分之五十。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採一次撥付,並納入該校預算之
      方式辦理。

十六、前點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報
      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次年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

  前項請撥第二期經費前,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其經費有結餘或不足者,應
同時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調整。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規定報本署撥款時,第一期經費應檢具納入預
算證明,第二期除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具經費請撥單。但申請第九點
補助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申請第七點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撥第一期補助款時,應同時檢具
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正式教師人數或代理教師人數之證明文件、資料;其證明文
件、資料有不齊,或推估班級數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本署得調整已核定之補助
經費。

十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九月底前,應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補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

十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應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及金額
      確實辦理人力進用及經費支用事宜。

十九、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人力及經費支用情
      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
      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二十、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直轄市、縣(市)政府原
      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及分配月份執行
      ;未依規定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
      學者,本署得酌減次一年度補助經費。

二十一、未依本要點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予以酌減對
        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經費。

二十二、本署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得召開
        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抽查。

二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
        上,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二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本署得用於補助國民中小學校改善教育環境及充實
        教學設備,降低教師流動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