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落實各系(科)
自我定位,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促進產學共構系(科)專業核心
能力,調整課程與業界協同教學,培育學生實作能力;增進教師
與產業、學研機構接軌,深化教師實務教學資源,並活絡高階人
力資源運用;強化學生業界實習,增進實務學習與就業能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括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二階段,並採八項程序
推動:
(一) 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
1、程序一-系(科)定位:系(科)以配合國家發展需求
,結合地區產業特色,提供產業結構人力及符合現今社
會求才現況,定位系(科)人力培育目標。
2、程序二-與產業合作夥伴策略聯盟:學校由區域產業尋
找相對應之業界合作夥伴,並簽訂合作備忘錄,瞭解產
業所需職能。
3、程序三-將專業核心能力納入課程:邀集各系(科)相
對應產業界共同研商學生專業核心能力並參與課程修訂
作業,使各系(科)實務課程培育學生專業核心能力,
以符應產業需求。
(二) 第二階段:師生實務增能:
1、程序四-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學生提供零距離之
產業科技認知,系(科)遴聘業界專家與專任教師進行
雙師協同教學。
2、程序五-教師深度實務研習:為使教師貼近產業,提升
實務教學及研發品質,由各校自主規劃,並薦送教師赴
公民營機構或業界進行四週至八週深度研習,學習業界
關鍵實務技能。
3、程序六-教師深耕服務:為增進教師與產業及學研機構
研究發展趨勢接軌,導入學界高階人力資源,促進產業
發展,學校薦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
之深耕服務,並建立與產學長期互動合作模式。
4、程序七-學生校外實習: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體
驗職場與實務學習,建立正確工作態度,減少企業職前
訓練成本,儲值就業人才。
5、程序八-學生就業輔導:協助學生提升職場就業力並建
立相關就業輔導機制。
三、實施期程:分階段辦理補助,計畫期程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由各校每年擇定其大學部及專科
部(五年制、二年制)之日間部三分之一系(科)申請辦理
,為期一年,各校分三年完成所有系(科)第一階段申請。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學校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
發展之系(科)情形規劃辦理,至多得連續申請二年。
六、計畫辦理原則:
(一) 程序一至程序三,辦理系(科)定位所需培育市場人才屬性
特質:
1、瞭解學生素質、職場人力需求,並分析學生及就業市場
屬性,對系(科)自我定位。
2、由業界尋找相對應之業界合作夥伴,邀請產業共同規劃
課程調整方向,及瞭解產業所需職能。
3、辦理教師廣度研習:藉由與業界共同合作規劃相互交流
之研習活動,增進相互瞭解所需,尋求適性之業界合作
夥伴,並簽訂未來遴聘業界專家、提供教師深度研習或
深耕服務及學生校外實習之合作備忘錄。
4、依產業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指標,發展實務課程。
5、進行各系(科)教師專長及業界實務經驗之盤點分析。
(二) 程序四至程序八,依第一階段課程發展結果與教師專長及實
務經驗盤點情形,規劃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教師深度實
務研習、教師深耕服務、學生校外實習及學生就業輔導之具
體策略:
1、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1) 依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訂定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
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2) 學校應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以規範業界專
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3)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課程,以依系科特
色及產業發展需求所開設之專業實務課程為主。
(4) 教學模式採「雙師制度」教學,以專任教師授課
為主,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輔,專任教師仍應全
學期主持課程,其鐘點費依原課程時數按月核給。
(5) 每門課之協同授課時數,以不超過全學期(十八
週)授課總時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不得少於
授課總時數之六分之一,同一門課程不限由一位
業界專家協同授課。
(6) 業界專家與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授課,應作成相關
實務性教材(具)。
2、教師深度實務研習:
(1) 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設
推動委員會,並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
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學校作業規定),排定教師
研習期程。
(2) 深度實務研習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
、給予公假,並事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
習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
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 依教師專業或技術有關領域,邀請合作機構、相
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
(4) 深度實務研習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
式團隊研習,並以辦理四週至八週為原則。
3、教師深耕服務:
(1) 依學校作業規定及排定期程,薦送教師至產業實
地服務或研究。
(2) 深耕服務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
予公假,並事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深耕服
務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
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 學校應與教師深耕服務之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契
約書,明定教師服務或研究期間之權利義務、智
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歸屬等事項。
(4) 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
除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之契約書另有規定
外,教師應依研習服務機構之工作期間確實到勤。
(5) 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方案之教師,以實
務技術報告作為後續升等依據之機制。
4、學生校外實習:學校依系(科)課程發展結果規劃適合
系(科)專業實務學習之課程,系(科)課程發展結果
包括必修或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者,依下列機制辦理:
(1) 校外實習課程類型如下:
a、暑期課程:於暑期開設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
習課程,應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並以
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包括各校定期返校之
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b、學期課程:開設九學分以上,至少為期十八
週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
參加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
,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c、學年課程:開設十八學分以上,至少為期三
十六週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
,除參加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
等外,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d、醫護科系課程:開設學分依各醫護科系學校
實習學分規定辦理;為培養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及實習週(時)
數應依考選部規定辦理。
e、海外實習課程:以學期、學年開設之課程為
限,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
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且以臺商所
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及機構(包
括分公司)為優先;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
合格,且實習工作內容應符合就讀系(科)
實務學習專業。
f、其他實習課程:同一學期開設至少二學分以
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
習,每日連續實習達八小時;其累積總時數
(不包括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
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
(2)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建置下列實習機制:
a、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b、實習委員會組成及運作。
c、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及保險。
d、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e、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f、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訂及媒合機制。
g、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h、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
協商處理機制。
i、實習成效評核機制。
(3) 校外實習合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a、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數,或是否有加
班限制)。
b、實習內容。
c、契約期限。
d、實習工作項目。
e、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
f、膳宿及保險。
g、實習學生輔導內容。
h、實習考核。
(4) 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培
訓計畫及檢核機制。
5、學生就業輔導:學校得辦理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職涯輔
導、職場專業倫理及職場服務倫理相關課程或講座,並
依系(科)人才培育定位及目標,協助學生提升職場競
爭力。
七、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
1、補助經費限辦理系(科)使用,系(科)之間經費不得
互相留用。
2、各系(科)進行實務課程發展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
,用於召開校外專家諮詢會、與業界共構課程規劃會議
、辦理業界實地參訪活動、辦理廣度研習、進行實務課
程教材製作等,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費、
實務教材(具)費、稿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
1、補助經費得由學校視各系(科)推動師生實務增能之實
際需求,彈性調整各系(科)支用額度,並應以已完成
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及簽訂合作備忘錄之系(科)為
優先。
2、程序四補助基準: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之系
(科)數,每系(科)補助學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用
於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授課及雙師共編實務性教材或製作
教具,補助項目包括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每小時新臺
幣一千六百元)、業界專家交通費、實務教材(具)費
、稿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3、程序五補助基準:
(1) 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補助學校(各校專任教師
數,以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
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並採四捨五入至個
位數計算);其補助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a、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
b、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新
臺幣三十萬元。
c、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新
臺幣四十萬元。
d、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新臺幣五十萬
元。
(2) 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
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
包括交通費、膳費、業界專家講座鐘點費、實務
教材(具)費、資料蒐集費、校外場地使用費、
印刷費、實驗耗材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4、程序六補助基準:以各校排定申請學年度至合作機構或
產業深耕服務教師總數之二分之一為基準(四捨五入至
個位數),每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教師深耕服
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
5、程序七補助基準: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之系
(科)數,以每系(科)補助學校新臺幣五十萬元,用
於辦理實習職前講座、業界專家輔導、教師至實習單位
訪視輔導及學生至校外實習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
、講師講座鐘點費、講師交通費、業界專家輔導費、訪
視鐘點費、國內及國外訪視出差旅費、學生保險費、醫
護相關系(科)實習費、工讀費、工讀生勞健保費及勞
工退休金、印刷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6、程序八補助基準:每校補助至多新臺幣五萬元,用於提
升學生就業力輔導課程或講座,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
授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讀費、工讀生勞健保費及
勞工退休金、印刷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三) 各程序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該程序補助款之百分之六;程
序七及程序八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該程序補助款之百分
之十。
八、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第一階段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第二階段於每年四月三十
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
結果及補助額度。
(二) 計畫經過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
書修正,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
予核定。
(三) 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
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 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各階段申請計畫
書載明下列事項:
1、第一階段申請計畫書:
(1) 學校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三年之系(科)計畫配置
表。
(2) 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之策略。
(3) 申請系(科)辦理程序一至程序三時程規劃之內
容。
2、第二階段申請計畫書:
(1) 第一階段執行成效。
(2) 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二階段計畫之策略。
(3) 學校辦理程序四至程序八時程規劃之內容。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各階段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
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
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四) 各階段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
書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十、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
補助之學校之各項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
查。
(二) 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 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
部補助金額。
(四) 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
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 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
(六)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