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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臺灣獎學金設置計畫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提供對象及研修課程:

 

() 修讀學位︰

    獎學金由外交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教育部共同提供,以鼓勵優秀外國(不包括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各部會提供獎學金種類如下:

1.外交部獎學金:提供國家以邦交國為主;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

2.國科會獎學金: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研究所課程。

3.教育部獎學金: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

 

() 先修語文︰

    為加強外國學生華語文能力,外交部及教育部得另提供修讀學位前之先修語文獎學金。獎學金提供國家依前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其受獎資格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指定,受獎人並應前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研習。

 

三、獎學金待遇:

    各部會提供每名受獎人獎學金待遇如下:

() 外交部獎學金:每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來臺最直接航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

() 國科會獎學金: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 教育部獎學金:大學部及先修語文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研究所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四、獎學金期限:

()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如下:

1.大學部:四年

2.碩士班:二年

3.博士班:三年

() 先修語文課程最長受獎期限為一年。

() 總受獎期限:曾受領本獎學金者,得於受獎期限屆滿後,以就讀下一級學位資格申請本獎學金,每名受獎人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最長為五年。

 

() 年度受獎期間:

1.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人應依核定受獎期限,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該期間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獎學金提供部會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2.先修語文受獎人延期來臺就學者,其受獎期限至遲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 實際受獎期間:

1.每次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2.應屆畢業生未能於七月份畢業,且八月份仍在校經查屬實者,於所核定受獎期限內,獎學金得領至八月份。但外交部受獎人來臺前即預領八月份獎學金,未能於七月份畢業者,獎學金僅得領至七月份。

 

五、獎學金名額:

    每年獎學金名額總數與各類配額,由臺灣獎學金管理及推動小組依當年度預算規模及獎學金計畫目的研商議定,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

 

六、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 未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 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或先修語文課程。

() 受獎期間非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 未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及先修語文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 未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 受獎期間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七、申請及遴選作業:

() 訂定簡章及遴選規定:駐外館處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並自行辦理或與駐地政府、學校、文教機構合作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遴選作業,且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相關獎學金分配名額、簡章及遴選規定,同時函送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臺華獎辦公室)備查,並副知獎學金提供部會及教育部。

() 申請期間:以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原則,實際申請期間依當地駐外館處公告簡章為主。

() 受理館處:申請人應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 申請文件︰

1. 修讀學位︰

()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 已向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申請入學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包括線上報名)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依擬就讀課程之授課語言,檢附任何得證明具有英語能力或TOP華語文能力測驗證書或成績單影本;以英語為母語者,免附英語文能力證件。因當地環境特殊等其他因素未能提具該等語文能力證明,得由駐外館處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2. 先修語文︰

()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 已向我華語中心及研習華語文後擬就讀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先修語文獎學金候選人不得申請同一學年度正式學位入學許可。

()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 遴選:

1. 駐外館處遴選原則︰

() 應考量獎學金受獎人能配合我國家建設,為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 應優先考量修讀學位申請人及具此等意願、潛力者。

() 受獎人學業成績總平均應具當地一般大學校院所定平均水準以上,並擇優錄取。

2. 初選結果通知:

         駐外館處經審查後,遴選正、備取候選人,於四月三十日前通知該等候選人,並將候選人名單(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各相關大學校院,包括先修語文獎學金申請人所申請入學之華語中心,作為各校審核入學許可之參考。

 

() 核定入學︰

    獎學金申請人應依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所規定申請期限,自行向學校申請入學。各校於接獲駐外館處獎學金正、備取候選人參考名單後,應依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 通知錄取︰

1. 獎學金資格證明書︰

        獎學金候選人取得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放棄,並由駐外館處辦理遞補作業。駐外館處應將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核發候選人;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

2. 核給受獎期限:

       駐外館處應依第四點規定,核給已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學位獎學金受獎人受獎期限。

 

() 列冊函報:

    駐外館處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人列冊(格式如附件三)函報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臺華獎辦公室、各相關大學校院、華語中心,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名冊所列各受獎人及教育部(副本均含附件)。

 

八、受獎期限屆滿之下一學位課程獎學金核給作業:

() 原就讀學位課程受獎人︰

1. 受獎人就讀學位課程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如擬繼續留臺研修下一級學位課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前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申請甄選;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三款所定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該等受獎人之獎學金名額,以新生計。

2. 受獎人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下一級學位者,如擬申請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得由就讀校院檢附受獎人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等,函請獎學金提供部會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臺華獎辦公室及副知教育部。

() 原就讀先修語文課程受獎人︰

受獎人受獎期限屆滿,不需向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並應於來臺後於各大學校院、系、所規定期間,檢附受獎資格證明書影本、語言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及其他各該校院規定入學申請文件,向其提出入學許可申請。經各大學校院依自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審核通過,得由該大學校院依第四點規定續核予下一學位課程受獎期限,並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列冊(格式如附件四)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臺華獎辦公室,並副知教育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原就讀華語中心及受獎人(均含名冊附件)。該等受獎人之獎學金名額,以續領計。

        前項第二款先修語文與學位課程間之受獎期限,不得中斷。

 

九、受獎期限未滿之續領審核作業:

() 自動審核:大學校院應對就讀各該校受獎人續領所核定課程受獎期第二年九月起之受獎資格,逐年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審核,並於事後七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 學期成績基準︰受獎人應達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依各大學校院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以大學部最低六十分,研究所最低七十分為基準。就讀博士班第三年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校院規定辦理之。

() 續領審核基準: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前款規定者,註銷自下一學期起之受獎資格。

() 續領名冊:各大學校院依第十三點辦理獎學金請撥時,應於八月十日前,於獎學金資訊平臺線上填報續領審核結果,並依獎學金名額提供部會個別造冊(格式如附件五),函送臺華獎辦公室,同時副知各相關部會及教育部(含附件)。

 

十、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 獎學金停發之情形如下︰

1. 大學校院︰

() 受獎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前點第二款所規定之基準者,每次停發獎學金一個月。

() 受獎人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外,如非於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連續停發二個月獎學金者,由就讀學校函報相關部會註銷其受獎資格。

() 其他經就讀之大學校院認定應予停發之情形。

2. 華語中心︰

()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每次停發獎學金一個月。

() 來臺研讀一季(期)後,自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每次停發獎學金一個月。

() 於六月三十日前,未向所就讀華語中心提出TOP華語文能力測驗初等(Basic level)以上等級證書影本(該測驗報名費,由受獎人自行負擔),停發獎學金一個月。但續獲本計畫學位課程獎學金受獎人,得於註冊入學大學校院六個月期限內,向所就讀校院補繳該證書影本,該校院得依其申請,發放一個月獎學金。

() 獎學金註銷:

1. 註銷受獎資格,所餘獎學金不得保留之情形如下:

() 大學校院︰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所就讀大學校院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

未通過前點第三款規定之續領資格審核。

              未依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向擬轉入校院繳交所需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但不包括特殊地區、國家學生來臺往返機票款之補助。

              其他經所就讀之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報請教育部註銷受獎資格者。

() 華語中心︰

              每學季(期)註冊時,未能於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

              來臺研讀一季(期)後,連續二學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缺成績。

              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但不包括特殊地區、國家學生來臺往返機票款之補助。

2. 受獎人有第一目所列情事發生,其就讀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應即停發其獎學金,並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註銷其受獎資格,同時副知臺華獎辦公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各該受獎人、先修語文受獎人其後擬就讀之大學校院及教育部。

3. 受獎人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 先修語文受獎人受獎紀錄表:

    華語中心應於課程結束前,完成所有受獎人下一學位課程擬入學校院之調查,並於九月十日前將調查結果連同應停發、註銷獎學金等相關注意事項,列表(格式如附件六)函送各相關大學校院,並副知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臺華獎辦公室、相關駐外館處及教育部。

 

十一、轉換學校、系或所:

() 轉校、系或所之條件:

1. 受獎人於就讀依第七點第七款受獎人名冊所載大學校院系、所或華語中心達一學期(季)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中心)核准,得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或所。受獎人於同一級學位或先修華語文受獎期間內,轉學、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2. 因轉校、系或所經原就讀學校辦理自請退學時,不適用前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之受退學處分註銷獎學金之規定。

3. 受獎期限未屆滿,擬轉換其他學校、系、所之不同學位學程時,應向駐外館處重提申請、甄選後,以新生名額計,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 語文能力證明:

1. 大學校院受獎人轉學、轉系或所時,未能於該校院規定期限內繳交所需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者,註銷自轉入該校院月份起之受獎資格。

2. 華語中心轉學生未依規定向擬轉出中心送交華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者,至遲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向擬轉入華語中心繳交。

() 轉換學校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1. 受獎人原就讀學校應檢附受獎人受獎紀錄表(如附件七),敘明其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人轉入學校及受獎人。

2. 受獎人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人轉入年月,函復受獎人轉出學校及受獎人。

3. 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獎學金提供部會、臺華獎辦公室、相關駐外館處及教育部。

 

十二、獎學金核發等事宜:

() 機票購買︰外交部提供之獎學金受獎人來臺單程機票,由駐外館處先行代購,事後檢具收據及機票影本送該部核銷歸墊,回程機票由該部代購。

() 健康檢查︰為加強受獎人之健康照顧,外交部得安排該部在臺之受獎新生接受身體健康檢查,相關事宜由該部協調學校及醫院辦理,費用由該部臺灣獎學金預算支應。

() 按月核發︰受獎人抵校註冊後,由所就讀之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於每月十日前依受獎人出缺席情況及成績核發獎學金。

() 保險費︰受獎人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學校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 費用扣除︰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得自行規定,協助財務困難之受獎人向學校申請自獎學金一次或分期扣除學雜費、保險費等應繳費用,餘款發放予受獎人。

 

十三、獎學金請撥及核銷:

  受獎人所就讀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程期及方式,向臺華獎辦公室辦理獎學金請款及核銷:

() 辦理程期︰

1. 八月十日前,請撥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核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2. 二月十日前,請撥次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並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核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

() 辦理方式︰

1. 請款:檢附受獎人名冊(依獎學金提供名額,分部會個別造冊),並分別開具領據辦理請款,各該領據應註明撥款單位為「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但遇特殊情況,無法依前款規定辦理請款時,應由就讀學校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外國學生獎學金。

2. 核銷:

()  外交部獎學金:

              檢附受獎人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人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並繳回結餘款。

      ()  國科會及教育部獎學金:

        國立大學校院:分別檢附執行各該部會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主辦      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八)各一式三份,連同各該部會名額之結餘款,函送臺華獎辦公室於會計年度終了轉交各該部會辦理結案;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其他大學校院:檢附受獎人分部會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人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連同經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八)三份,向臺華獎辦公室辦理核銷,並繳回結餘款,由該辦公室於會計年度終了分別轉交各該會辦理結案。

 

十四、學校專責輔導及華語中心授課時數:

() 受獎人抵校註冊後,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說明獎學金續領資格、成績核計方式、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及註銷等相關規定,並按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辦理續領審核及續核予先修語文受獎人學位受獎期等。

() 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未依期限註冊之受獎人列冊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臺華獎辦公室,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及教育部。

() 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並鼓勵受獎人於就學期間,積極參與學校及國際志工相關活動。

() 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含文化研習、戶外參訪、專題演講或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 受獎人應於受獎期滿前以中文或英文撰寫在臺學習心得,繳交予所就讀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並授權教育部公開之。

 

十五、駐外館處辦理及協助事宜:

() 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留學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九)。

() 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

() 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提出綜合評估函報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並副知外交部及教育部,作為業務改進參考。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