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閱覽服務空間(含黎明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
至下午九時;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閉館前三十分
鐘停止受理借用各項空間及設備。
(二)總館四樓、五樓閱覽區: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
八時三十分;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總館兒童學習中心: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
;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四)總館自修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
星期日及星期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五)中興分館:
1、期刊閱報室、讀者自修室:
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星期日,上午
九時至下午五時。
2、書庫:
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星期日,上午
九時至下午五時。
3、兒童閱覽室:
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星期日,上午
九時至下午五時。
(六)精武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
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七)微型圖書館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
(八)全館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開放。惟為考量民眾
使用需求,得衡酌於補假日照常開館。
三、借閱證申請相關規定悉依本館借閱證申請要點辦理。
四、資料及資訊設備借閱
(一)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持本人本館或聯盟館借閱證辦理,已
辦借閱證者,亦得逕持身分證正本辦理借閱。配偶、直、旁
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得持相關證件辦理代借,惟相關借閱證
件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二)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
閱限制級圖書;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
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
(三)圖書資料借閱
1、外借:每證三十冊為限(含微型圖書館館藏),借期三
十天,熱門書及當年度新書借期十四天。
2、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
,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
理續借,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續借一次,期限自續借
當日起三十天。
3、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
(四)視聽資料借閱
1、內閱:內閱資料限公播版,應於視聽欣賞席位使用。
2、外借:每證八件為限,借期十四天;身心障礙讀者以十
五件為限,借期三十天。
3、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
,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
理續借,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續借一次,期限自續借
當日起十四天;身心障礙讀者為三十天。
4、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
(五)調閱服務
1、本館閉架書庫館藏提供調閱服務,每人總調閱件數以四
件為限,併入預約件數計算。
2、調閱服務悉依本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辦理。
(六)預約服務
1、本館總館、黎明分館及中興分館提供跨館預約服務,可
預約之館藏包含在架、借閱中或展示中之圖書及視聽資
料。微型圖書館之館藏不提供預約。讀者可利用館藏查
詢系統申請預約,每人總預約件數以四件為限(含圖書
、視聽資料、調閱冊數)。
2、申請預約須選擇取書館及預約有效期限。館藏狀態為在
架之圖書及視聽資料須選擇館藏地以外之館別為取書館
,閉架書庫館藏不在此限;預約有效期限系統預設為二
年,如預約等待超過所選擇之期限,系統將自動取消申
請。
3、經預約之館藏自受理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休館日不計)
送至取書館,傳送中之預約館藏不得更改取書館別。受
理日計算方式,在架之資料自申請日次日起算;借閱中
之資料自上一位借閱者歸還後起算,並依預約申請日期
先後排序;展示中之資料自展示期間結束並經書庫點收
後起算。
4、預約之在架館藏如由現場讀者優先取得,將優先提供予
現場讀者借閱,申請預約者須依序等候取書。
5、經預約之館藏自到館日起保留七日,保留期間不得取消
預約或更改取書館,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
。當年度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預約權九十天,或以
停權一日換算新臺幣一元計算。
6、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預約之資
料,預約到館通知以系統內預約可借資料為準,本館輔
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預約到館通知,惟讀者不得
以未接獲通知作為逾期未取違規之免責。
7、領取預約館藏限持原預約者之借閱證辦理借閱,不得以
其他借閱證代替;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可攜帶證明文件
及原預約者之借閱證代領預約館藏,惟一切損害由原預
約者負責賠償。
(七)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
辦理續借、借閱、預約或調閱;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
不得續借、借閱。
(八)還書服務
1、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請於流通服務櫃檯或使用自助還
書系統、還書箱。休館期間一律使用還書箱。
2、以郵遞方式還書者,請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
書」字樣,還書日期以郵戳為憑。郵資自付,如未先行
繳付郵資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3、本館圖書(除視聽資料外)得代歸還至聯盟館。
4、本館(除中興分館及微型圖書館外)受理聯盟館圖書歸
還。
5、微型圖書館及精武分館不受理歸還本館視聽資料。
6、視障讀者得使用本館視障讀者專用郵袋免費郵遞歸還。
(九)不外借資料
1、報紙、期刊僅供館內閱覽,惟兒童學習中心、分館過期
期刊可提供借閱。
2、參考工具書、特藏圖書、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臺
灣資料等區資料與其他公務用資料不外借。
3、線裝書、日文舊籍內閱程序悉依本館特定保存與維護之
圖書資料管理要點及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服務要
點辦理。
(十)遺失與毀損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圈點、毀損、評註、
缺頁、污損、脫頁、發霉、剪割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
明。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撕毀、圈點
、毀損、評註、缺頁、污損、脫頁、發霉、剪割或遺失等情
事,應負賠償責任。借閱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償規
定處理:
1、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
同授權版本賠償。
2、圖書資料遺失亦可採現金賠償方式,依定價之兩倍現金
賠償。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
每一面以一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平裝
本畫冊每一面以五元計,精裝本畫冊每一面以十元計。
頁數不足一百面者以一百面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面計。
3、視聽資料及聽視障資料遺失可以現金賠償,依本館系統
設定之價格賠償,視聽資料外盒遺失,須賠償外盒費用
。受贈且查無定價之家用版視聽資料,含影音光碟(DVD
、VCD、CD)、CD-R、錄影帶、錄音帶等資料類型,其定
價為新臺幣五百元。
4、現金賠償之定價計算標準,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
計;以基本定價者,依該定價乘以五十倍計;以外幣定
價者,依賠書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圖
書資料須以定價之兩倍現金賠償,視聽資料及聽視障資
料依定價賠償。
5、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6、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視聽資料中之一冊(件)或一冊
(件)以上且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7、遺失圖書及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
得請求退款。
(十一)逾期
1、以逾期件數乘以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亦可以停權
一日換算新臺幣一元繳交罰款。停權與罰款均採累計
計算。
2、圖書每冊逾期一天以停權一日計算;視聽資料每件逾
期一天以二日計算;逾期停權上限為一百八十日。
3、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借閱及預約
權利。
(十二)外借之圖書及視聽資料(含附件),遇緊急需求需收回時
,應於收到通知三日內歸還。
(十三)資訊設備(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
借用服務悉依本館數位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要點第十二點
辦理。
(十四)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
預約及還書紀錄,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
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五、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使用
(一)總館自修閱覽室採預約訂位系統,讀者須持本館或公共圖書
館聯盟借閱證方可登記、預約及進入使用。
(二)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座位,離座逾一小時者,得取消使
用該座位之權利。
(三)十二歲以下兒童請使用本館兒童學習中心,六歲以下或需成
人陪同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並注意其
安全,本館不負照顧之責。
(四)各閱覽空間使用悉依本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辦理。
(五)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
序之行為,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如
有影響他人使用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讀者
立即離館。
六、網路資訊服務
(一)本館備有無線網路、電腦設備及各種資料庫,使用時應遵守
本館相關規定。
(二)使用無線網路應通過身分認證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
注意個人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七、其他
(一)影印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
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閱讀環境的舒適與安全,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館內外(
含公共區域)嚴禁吸菸;館內嚴禁喝酒、服裝不整,並不得
喧嘩、吵鬧、攜帶寵物。
(三)讀者攜帶之書籍及其他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
不負賠償之責。
(四)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以電話、網路預約;館內不開
放攝影,如有特殊需求請來函申請。
(五)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
話及電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影印
等館際合作服務。上述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
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答的問題。
(六)毀損本館館藏圖書及視聽資料、設施、設備時,得視情節輕
重或損壞情形,暫停、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償。
(七)本館設置充電區,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手機臨時充
電使用,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不提供充電服務;筆記型電腦
及平板電腦專用區僅提供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使用。
(八)違反本館各項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
離館或暫停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發生緊急事件,請依館員引導疏散或避難。
八、本規定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