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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學院評鑑收費標準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收費對象為申請辦理技術學院評鑑之公私立技術學院 (以下簡稱
技術學院) 。
前項所定技術學院評鑑,不包括教育部主動公告辦理之技術學院評鑑。


第 3 條
申請辦理技術學院評鑑者,除作業基本費為新臺幣十三萬一千元外,並依
下列申辦項目及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評鑑費:
一、行政類 (日夜間部) :新臺幣五十萬二千七百元。
二、行政類 (日間部) :新臺幣三十八萬三百元。
三、行政類 (夜間部) :新臺幣十七萬二千元。
四、專業類 (日夜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十九萬九千二百元。
五、專業類 (日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十六萬七千四百元。
六、專業類 (夜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九萬七千七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