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
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
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
選拔表揚對象。
三、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
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
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所列接受
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
│級 別│包 含 縣 市│接受推薦名額│
├────────┼──────────┼──────┤
│一級(人口數在二│臺北縣、臺北市、桃園│八名至十名 │
│百萬人以上或學校│縣 │ │
│數達五百五十所以│ │ │
│上) │ │ │
├────────┼──────────┼──────┤
│二級(人口數在一│臺中縣、彰化縣、臺南│六名至八名 │
│百萬人以上未滿二│縣、高雄縣、臺中市、│ │
│百萬人或學校數在│高雄市、屏東縣 │ │
│四百所以上未滿五│ │ │
│百五十所) │ │ │
├────────┼──────────┼──────┤
│三級(人口數在五│苗栗縣、南投縣、雲林│四名至六名 │
│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縣、嘉義縣、臺南市、│ │
│百萬人或學校數在│花蓮縣 │ │
│二百五十所以上未│ │ │
│滿四百所) │ │ │
├────────┼──────────┼──────┤
│四級(人口數在十│宜蘭縣、新竹縣、臺東│二名至四名 │
│萬人以上未滿五十│縣、基隆市、新竹市、│ │
│萬人或學校數在一│嘉義市 │ │
│百所以上未滿二百│ │ │
│五十所) │ │ │
├────────┼──────────┼──────┤
│五級(人口數未滿│澎湖縣、金門縣、連江│一名至二名 │
│十萬人或學校數未│縣 │ │
│滿一百所) │ │ │
└────────┴──────────┴──────┘
(二)複審: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每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
選;必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
六、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
給獎。
七、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
獎。
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