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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九十六年度至九十九年度人文社會科
    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之特定計畫,補助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專案計畫
    進用編制外教學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前項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指本部人文教育革新計畫、全
    球化下的台灣文史與藝術計畫、新興議題及專業教育提升計畫、通識
    教育計畫、創造力教育計畫及其他人文社會科學新興專案計畫。


二、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之申請補助及遴聘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計畫學校,應為執行本部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
      畫特定計畫項目之學校,因計畫推動之需,依據本部人文社會科學
      相關領域專案計畫之各徵件公告規定得提出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人數每計畫每年以二人為限。
(三)申請補助之計畫學校應訂定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規定,其內容應
      包括校內遴選程序;學校並應提供本部相關遴選資料。
(四)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已獲得博士學位不超過五年,其學位年限之認定以核定時為準。
        但曾獲本作業原則補助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不在此限。
      2.學術專長符合本部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所定之領域。
(五)其他遴聘資格、聘任程序、送審及升等、聘期、授課時數、差假、
      報酬標準及福利、離職儲金、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相關事項
      ,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
      則規定辦理,且應於本部核定補助二個月內,完成聘任程序及與專
      案計畫教學人員個人權益有關之作業。


三、本補助採逐年申請、審核及考核,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之人員及經費,每年以補助十五人為原則。其薪資之計算,比照
    助理教授薪資,並於本作業原則適用範疇及期限內累計其年資。


四、獲補助之學校,其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之年度教學研究報告,應併入該
    校執行本部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之特定計畫年度成果報告
    ,並應送本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