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
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及留任國內外教學、
研究、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具資深產業經驗之特殊優秀人才,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學校資格:申請當年度未獲「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
心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之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
院,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在申請年度獲當期補助新臺幣三
千萬元以下之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所稱特殊優秀人才,指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包括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及編制外專任高等教
育經營管理人才及專任業師:
1.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所界定之教師、研
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
2.編制外專任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指具有卓越高等教育管理經
營經驗或專業背景之人士。
3.編制外專任業師,指在特定專業領域具有資深產業經驗或特殊貢
獻之頂尖人才,該類人員在學校內從事教學、研究實習指導或課
程研發等工作。
4.國內新聘之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人員,以於國內大專院校第一次
聘任者為限。
5.國內現職之本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人員,應排除自公立大
專校院退休之人員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每校所提申請案以十案為限,各校應於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
具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或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準時送
達計畫書。
〈二〉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資料送達後,本部不受理變更作業。
〈三〉本補助每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八月九日接受各大專校院申請,並
以當年度八月二十七日公布申請結果為原則。
四、申請計畫格式:
前點第一款申請計畫書(每案十頁以內,A4,十四號字,單行間距)
,應敘明下列項目:
〈一〉為延攬或留任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或編制外專任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
才之申請書:
1.專業背景及未來績效要求,該背景及未來績效需達所任用專業領
域之國際水準,並敘明獲補助後,該申請書所列之未來績效要求
將應明列於聘約。
2.未來薪資待遇及學校相對之配合款。
3.學校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二〉為延攬或留任編制外專任業師之申請書:
1.編制外專任業師與校內研究教學功能之合作模式與預期效益。
2.專業背景及未來績效要求,獲補助後,申請書所列之未來績效要
求需明列於聘約。
3.未來薪資待遇方案及學校相對之配合款。
4.學校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五、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之申請計畫書進行書
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或申請人列席報告或補充說明資料。
六、經費相關規定:
〈一〉經費使用及補助額度:
1.通過本部審議之特殊優秀人才,每人每年得獲新臺幣五十萬元補
助,最高補助額度為四年新臺幣二百萬元,且至少補助三年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本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一期逐年核撥。特殊
優秀人才自獲補助日起應於申請學校任職至少三年,在補助期間
內有離職或不予聘任等情況,該項補助即按其在職期間比例繳回
。
2.本經費專款專用於受補助特殊優秀人才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
費支出,其應建立管考機制,並專帳登錄,且不得移作他用。各
校可自行依其行政作業分年給與。
3.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處
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申請學校負責辦理。
〈二〉經費執行期間及請撥方式: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每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次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共十二個月,應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正式領據、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完畢之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
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三〉經費核結方式:學校應於年度經費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
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經費請撥、支用及核
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接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每年七月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說
明計畫書所列事項之年度辦理進度及情況,並將自評報告送交本部備
查,該自評績效納入下一年度各校申請之評分參據;必要時,本部得
組成評估小組至各校實地訪視。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之特殊優秀人才,其遴聘及升等程序應依大學法及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並停止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權利: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補助經費。
2.未撥付補助款項予通過審議之特殊優秀人才。
3.未依本要點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書變更作業,經限期要求改
善,逾期仍未改善。
4.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
5.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要點補助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