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規劃辦理
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以增進
國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育專
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本部所屬機構。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
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
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學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
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
在此限。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
助二案為原則。民間團體聘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執行家庭
教育推廣計畫方案者,得優予補助。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業務費為主,各
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
①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
核實編列申請。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
得編列資本門。
(2) 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
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
臨時托育費(依工作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2、民間團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
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計畫項目及實施原則:
(一) 補助計畫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年度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所
需之業務費,其執行事項範圍如下:
(1)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包括
婚前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
育、多元文化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約
會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 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3)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質量提升計畫。
(4)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召募及運用計畫。
(5) 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6) 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服務設備設施改善。
2、民間團體: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
包括婚前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約會暴力防
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及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3、本部所屬機構:推展家庭教育及家庭共學計畫。
4、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發家庭教育之教材、教法及推廣家庭
教育活動。
(二) 實施原則:各項家庭教育計畫應依據計畫目標人口及其婚姻家庭特
性、社會資源及發展特色規劃之:
1、得以不同群體(包括一般家庭、新移民家庭、原住民族家庭、
身心障礙者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單親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
或其他特殊情境之需求)為實施對象。
2、親職教育之實施對象應依據子女不同發展階段(嬰幼兒期、學
齡期及青少年期等)之父母學習需求規劃之,並納入性別平等
相關議題。
3、婚姻教育之提供應包括不同婚姻狀態(未婚、已婚、離婚及喪
偶)及不同婚姻階段(包括新婚夫妻、新手父母及中老年/空
巢期)之學習需求規劃之。
4、應考量區域分布之均衡及差異,並於計畫中研訂鼓勵男性/父
親參與之策略。
5、宜考量推展管道之合宜性,以講座、成長團體、讀書會、親子
活動等多元型態進行。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 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包括家庭共學),
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
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格式本部另定之)及經費申請
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經、資門申請分計)
,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2、民間團體、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1) 申請期程: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函
文通知之申請期程辦理;民間團體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為配
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應即辦理之活動,或
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①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
受理申請。
②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
受理申請。
③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
受理申請。
④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辦理之活動,其申請時間應依
本要點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實施前之規定辦理。
(2)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
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 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費申請表、行程表及實
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 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
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
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
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
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4) 休閒聯誼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及各類競(比)賽。
六、經費核撥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
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
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核結要點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
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
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
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 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
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
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
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
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
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四)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
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五)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
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
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教
學及學習之用。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以學校教師為
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